民事权利1、 支配权(物、知识、人格、身份权等),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试题?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试题(司法考试民法笔记2)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试题

民事权利

1、 支配权(物、知识、人格、身份权等)

特征:1、对世性(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定性(客体特定) 3、直接性(权利的行使无需义务人积极作为,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 4、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不是一个主体,可多人共有 5、公示性

2、 请求权

特征:1、对人性(权利义务人特定,相对性) 2、不具有排他性 3、非公示性 4、请求性(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而非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种类:1、物权请求权,原则不受任何时间限制,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2、债权请求权(合同、侵权)受时效限制

3、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三、抗辩权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为抗辩

种类:同时、先、不安、先诉、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只有这6个

区分:不承认或主张请求权已经消灭,为抗辩

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拒绝履行其义务,为抗辩权

抗辩权,法院不援用、不提示

四、形成权

概念: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不需要义务人配合)

形成权一般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保护

类型:追认、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抵销权等 催告、异议等不是

※债权人撤销权有争议(请求 形成权能) 诉讼方式行使

行使方式:

1、 诉讼方式:形成诉权(可撤销的合同)

2、 非诉讼方式:①明示 ②默示(原则为拒绝) 例外:试用买卖合同、继承人沉默视为接受

行使限制:受除斥期间限制(但受限制的不一定是形成权)

与时效区别: 经过,消灭 经过不消灭,获得抗辩权

5、 权利的私力救济

1、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适当的民事责任)

2、 紧急避嫌:引起险情人承担责任 自然(给予补偿) 超过必要限度适当民事责任

3、 自助行为:为自己权利 来不及公力 手段适当 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6、 民事责任

种类:无限、有限、按份、连带、不真正连带(替罪羊,外部同连带,内部最终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安保责任、教育机构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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