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父母不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把子女送给他人收养,但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可能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这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很不利的。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自愿送收养犯法吗?
网友咨询:家里有困难养不起孩子,想把孩子送人,违法吗?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高仁刚律师解答:
自愿送收养这样的行为不犯法,但要是父母打算借送养孩子的名义实际进行买卖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会构成拐卖儿童罪。收养小孩必须要通过福利院办理手续,私下捡、收养是不合法的
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高仁刚律师解析: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自愿送收养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我国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收养小孩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居委会和计生部门的证明等资料。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高仁刚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现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期间,共办理300多件诉讼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庭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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