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86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一、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明确以下几点。

1.犯罪记录系封存,并非消灭。刑诉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2.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封存,无需未成年人申请封存。

案底封存无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没有案底)(1)

3.封存有例外,但需严格把握,而不能随意解除封存。刑诉法第286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在法律实施中要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

案底封存无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没有案底)(2)

​二、犯罪记录封存实体要件

1.明确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罪犯已经年满18周岁,也必须作出封存决定。

2.明确封存内容。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是必须予以封存的。

案底封存无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没有案底)(3)

3.明确封存范围。如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与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露。

4.明确封存效力。一是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二是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三是记录查询后封存效力不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

来源:律图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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