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据了解,我市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这项新规的出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进一步精简了登记受理材料,不仅减轻了群众的办证负担,提升了登记办证的效率,而且也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照申请来登记的这个原则,更尊重申请人的意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今后,哪些情况不用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按照该项新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市民对已取得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包括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等)或变更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变更、补证、换证等)申请登记的,以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当事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不过,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关于市民关心的几个不动产登记问题
“搭”上婚姻关系,不动产登记显得尤为复杂。针对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做出了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二、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夫妻双方份额可以自由分配,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三、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但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加名”共识。一方可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共有不动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所涉不动产申请异议登记,而后再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司法确权,根据司法确权结果及时申请登记。
四、因婚姻关系存续、变动申请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析产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五、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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