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是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款项支付,分为确定型年金和不确定型年金。
确定型年金不含保险因素,如按月缴付的房租、定期发放的工资、抵押贷款的分期付款、零存整取等。
而年金保险为不确定型年金,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年金领取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年金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终身的。
市场上年金保险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养老年金保险。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按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养老年金保险一般为终身年金保险;另一类是教育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是儿童教育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以定期年金保险为主。
(一)年金保险合同的组成主体
一般而言,年金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1、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年金保险人与投保人,属于直接关系。保险人即经营年金保险业务的人。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年金保险。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年金保险合同,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费的人。
2、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年金领取人、年金给付受益人和死亡给付受益人, 属间接关系。
被保险人为年金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保险金支付的条件。
年金领取人是指年金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年金收入给付的人。
年金给付受益人是指领取保险金的人,可为投保人自己、被保人或他人。
死亡给付受益人是指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累积期间或在年金给付保证期(例如10年)内死亡,保险人需给付死亡金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或其他未指定)的死亡受益人。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年金领取人,因为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生存保险,年金通常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但是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
(二)年金保险合同的成立
像寿险或者其他保险一样,年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契约。年金保险合同的成立,大致分为下列四部分:
1、要约
即通过业务人员或代理,招揽年金保险,邀请准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
填写年金保险投保书,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保险人对此要约表示同意,签发年金保险保单给予承诺。
2、承诺
当年金投保人把投保书与首期保费缴予保险人时,保险人要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约。如果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符合规定要求,即可接受要约、签发保单,并给予承诺。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有至少10天的犹豫期,保监会2012年公布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人身保险的犹豫期应不少于10天。
但因年金保险并没有道德风险,不少保险公司给予20天甚至更长犹豫期。
3、对价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有价值商品、服务或承诺。年金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要求有价值的对价,即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对价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年金保险责任。
4、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年金保险对有行为能力的定义与寿险规定相同。许多年金保险承保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鳏寡孤独、残疾人员的生存权利,年金保险具有高度人道性和低度道德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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