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简化,比起过去确实方便了许多,但是在方便之中,难免就会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效率极高的互联网,却似乎没有给人太多回头的机会。便捷给手机充话费,结果充过去这边没提示才发现话费交错了。这种事发生之后,如果遇到善良诚信的人则有可能给退回,然而实际生活中十有八九不给退。
误交话费对方退回 回应:这就是诚信遇到谁都会这样做
据报道,85岁的梁老太太住在纺织城,今年6月,女儿给了她100元钱,她去附近的营业厅给自己的手机交了话费。到了9月份,她的手机突然停机了,“不太可能啊,我电话不多,100元能用很久呢!”
觉得纳闷,老太太找到了缴费的单子,这才发现,她把这100元钱交到了别人的号码上。
报着试试看的心态给对方打了过去,对方是一程姓的男子,说在外地,回来后查询一下,张女士说,结果,上个星期,对方就把钱给她返回来交了电话费,“我特别感动,这是此前我和老太太没有想到的。”
大多数认为如果误交话费对方退回,这是当事人运气好,遇到不愿意退的人只有自认倒霉。然而实际上如果发生误交话费的情形,无论对方退不退,你都有合法权利要求对方退回该笔话费,因为这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者利益与如果没有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其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
(二)必须他方受损失
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即积极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即消极损失或间接损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应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每个人都有粗心大意的时候,有时候尽管细心留意,但是充错话费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一旦你不小心错误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千万别自认倒霉,还有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你。不过实践中手机话费充错号码,成功退回来的概率并不大,所以建议大姐充话费时小心谨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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