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注意义务法条(民法知识点汇总)(1)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

认识义务,要注意三个方面特征:(1)表现为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义务 分类如下:

(一)主义务与从义务

主义务决定行为目的,从义务辅助主义务实现。

在对方义务没有履行时的抗辩结构:

民法注意义务法条(民法知识点汇总)(2)

[例题]一条小狗的买卖中,如果是具有名贵血统的狗,则买方除了交付小狗之外,还应当提供狗的血统证明。尽管提供证明是从义务,但是由于决定合同目的,若不提供,买方则可以不履行主要义务来进行抗辩。

(二)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1.含义

基本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包括主义务与从义务。

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根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告知等义务。

2. 区分从义务与附随义务比较

民法注意义务法条(民法知识点汇总)(3)

[例题]买卖一台微波炉,交付微波炉为主义务,交付使用说明书、质保书为从义务,告知相应的注意事项为附随义务。

(三)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含义

真正义务:违反义务者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不真正义务: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被违反的后果只是义务人的权利减损,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比较

真正义务——对相对人的义务、违反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真正义务——对以自身为代表的社会的义务、违反导致自己利益减少。

(四)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1.法定义务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对于他人人身与财产不得干涉的不作为义务等等。

2.约定义务

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产生的义务,以合同义务为最典型的代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义务之时,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如果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则约定将是无效的。

(五)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例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等。

来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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