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没有法律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了不当利益,依法是要返还的《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汇款错了对方不退犯法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汇款错了对方不退犯法吗
一个人如果没有法律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了不当利益,依法是要返还的。《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情形发生后,受损失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但得利人是善意取得,其得利时没有过失,也不知道所取得之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善意取得的他人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这一条规定是指得利人明知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知道自己所取得的之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应当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仍然取得了不当得利,就属于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比如,某甲收购二手车,某乙盗窃了他人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某乙愿意以10万元价格卖给某甲。某甲应当知道此车来路不正,也知道10万元收购此车价格不正常。某甲为了贪得溢价利益同意低价收购。此时,某甲对这辆汽车应当知道可能是赃物。因此,某甲收购某乙汽车的行为无效,从财产价值来讲,是不当得利,从刑事法律来讲,属于收购赃物,与盗窃犯某乙共同犯罪。因此,某甲低价收购的汽车作为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失主。某甲和某乙都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如果第三人系无偿取得不当得利人取得的利益的应原物返还。如果第三人有偿取得不当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并且不当得利已经消灭,第三人应在不当得利人所负的返还义务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因没有法律依据,得利人应予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即使是得利人将不当得利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也须承担返还之责。
尽管法律有不当利返还的多种规定,但有一种不当得利行为,得利人无须返还,但应对所得之利益向损失人承担还债义务。
媒体报道:湖北武汉的实际施工人严某因承包工程向发包商缴纳了50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商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严某缴纳的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会如数退还。
严某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发包商安排财务人员给严某退还质保金时,因操作失误将这50万元质保金汇到了承包商的账户。巧合的是,承包商正被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承包商账户上刚刚汇入的50万元中的36万元执行走了。严某发现自己应收的质保金被发包商汇到了承包商的账户上,便向执行法院要求退款。执行法院拒绝了严某的申请,严某便起诉承包商和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将从承包商账户划扣的钱归还给他。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货币本身没有属性,谁占有货币,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严某请求法院将从承包商银行账户执行的36万元执行给自己,没有法律依据,便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二审法院改判转入承包商被执行的36万元退还给自己。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严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货币没有属性,谁占有货币,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但这个案件中的严某认为:这笔钱本来就是我自己的,开发商给我退款时因操作错误,将钱错汇到承包商的账户里,并不能改变这笔钱是我本人所有的事实。
在这个案件中,50万元保证金确实是严某预交给开发商的,开发商也是要将这笔钱退转给严某的。由于开发商的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应该给严某的钱汇款到承包商的账户里,执行法院将其中的36万元予以执行后,消灭了承包商的36万元的应执行债务。从整个过程上来看,承包商用严某应得的36万元偿还了某机械公司的债务,承包商所得50万元,包括法院执行走的36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由于这笔钱是发包商汇给承包商的,不是严某汇款,汇款错了也不是严某的钱。由于开发商错误汇款到承包商那里,被法院执行走36万元也与严某没关系。但这件事情在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发包商只能向承包商主张这笔钱,承包商负有向开发商还款的义务。严某有权继续要求发包商退还50万元质保金。
严某起诉承包商要求还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严某无法证明他与承包商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这笔钱是开发商错误汇款给承包商的,承包商收到钱的同时,就是这笔钱的所有者,法院对承包商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如果开发商要求承包商还钱,因为承包商获得这笔钱没有依据,其中的36万元钱又被法院执行了,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就形成了普通债务关系,即,承包商有义务向开发商还款50万元。、
严某因为没有收到开发商的退款,他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向自己退款。因为,严某与开发商关于质保金退款的协议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开发商将钱错汇到承包商那里,但对严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严某只有权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款,而无权起诉承包商要求退款。两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个案例是错汇款导致的纠纷,就不能要求原物返还。东西给错人了可以原物索还,汇款错误,可以要求收款人退款,如果不能退款,双方则形成了债务关系,得利人负有向汇款人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