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
大学生掏鸟案
●幕后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王锁成
【了不起的检察官】
2015年底,一条新闻上了热门:“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在网友纷纷吐槽司法机关小题大做之时,微信公众号“新乡检察”迅速回应:“(小编)忽然发现了一行小字:‘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们的检察官们第一时间在这条避重就轻大显春秋笔法的新闻中找到了真正的重点。
【“了不起”的大学生】
回顾当初那条新闻的标题,“大学生”“没事干”“掏鸟被判10年半”几个关键词勾勒出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无意中的玩闹招来10年半刑期”的故事,事实真的如此吗?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闫某和王某……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卖到洛阳市2只,卖到郑州市7只……被告人闫某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还实施了不止一次。这叫“没事干”?这叫“专业的来了”!强调其大学生的身份也不知有何用意,难道“刑不上大学生”?而刑期,这种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
【了不起的任务】
尽管上述几个点被当作关键词来炒作,但办案的检察官考虑得很全面。王锁成告诉记者,当时办案的检察官意识到案子有几个问题: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犯罪。二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三是被告人闫某还很年轻,10到15年之间的刑期可能就毁掉了他的一生。对此,检察官努力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法规。同时根据闫某等人网上的聊天记录和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了其主观上的故意。他们还走访了被告人所在村子的群众、村委会和学校,争取找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尽量挽救他们。最后对被告人的量刑,也证实了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据王锁成介绍,目前有5只隼类和1只凤头鹰已被追回,公安机关还在对其下落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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