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已至,汛期已来机动车遭遇水淹成为了常事为此,银保监会紧急提醒,不经意间,透露出全国四个省市车损险承保“发动机涉水损失”,你知道吗?从2018年开始创新试点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是指什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是指什么
暴雨已至,汛期已来。机动车遭遇水淹成为了常事。为此,银保监会紧急提醒,不经意间,透露出全国四个省市车损险承保“发动机涉水损失”,你知道吗?从2018年开始创新试点的。
银保监会这样提醒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出现暴雨天气,行车易造成车辆受损等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关注汛期气象和出行信息,充分利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利用商业车险提供风险保障。针对汛期易发生车辆被淹、发动机受损等事故,保险消费者可选择商业车险提供风险保障。
及时关注汛期气象和出行信息。如遇台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尽量减少驾车出行,确需外出时,绕开积水路段,保障人身、车辆安全。不得不涉水行驶时,若遇车辆熄火请勿再次启动,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损害,增加额外损失。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同时对事故现场拍照并留存证据,以便申请理赔。
车险新变化
曾经,行业内多年延用的ABC款已不再提及。代替的则是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
银保监会介绍,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行业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拟定的、供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包括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
4个主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11个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四地试点赔发动机涉水损失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商业车险。保险消费者务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从而根据自身风险状况,选择购买适当的商业车险产品。
如,根据行业示范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具体约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因暴雨等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而由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为补偿发动机涉水受损风险,保险消费者还需另外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今年(2018),保险行业在江西、湖北、宁波、深圳四个地区推出了保障范围更广的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新产品试点,其保险责任已包含发动机的涉水损失,这些地区的消费者无需再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上述四地的车主,感受到商业车损险的保障责任新变化了吗?智慧君也提醒一下,回家看看自己的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责任。
这个案例,车损险赔了发动机涉水损失:
男子驾车行驶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其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及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68411元,但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费用68411元。
2015年9月24日,刘先生为其所有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397300元,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8月8日,刘先生驾驶该小轿车经过成都市某街道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刘先生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及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68411元,但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刘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车辆维修费68411元。
保险公司辩称
第一,刘先生并未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险种,而本次事故时因为发动机进水所致,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刘先生所购买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投保范围也不包含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部分的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车辆的上述受损经过。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单独购买涉水险险种且机动车损失险不保险发动机进水”为由拒赔,并出具刘先生签字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十条第八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刘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了举证。经刘先生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投保单中车主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先生车辆发动机进水,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所载,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刘先生本人所签,且刘先生称从未收到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加之某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故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对刘先生不发生效力。
第二,庭审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涉水险系应单独购买的险种,非因暴雨导致的车辆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说明其已明确告知刘先生涉水险系单独险种应另行购买,且其亦未举证证明刘先生发动机进水系非因暴雨所致,故某保险公司辩称,刘先生在其公司未投保涉水损失险只投保车辆损失险而涉水险是单独险种的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即使某保险公司就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向刘先生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如发生保险事故,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损失亦应视为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明确暴雨导致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在投保时保险人也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行使”。按照通常理解,刘先生在暴雨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在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刘先生驾驶不当、涉水二次启动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导致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暴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一方面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赔偿,而另一方面又约定因水淹或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某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另经法院查询,事发日前后,成都地区均有持续降雨,不排除刘先生车辆系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而使得发动机停转受损,因此,本案应以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的依据。对被保险车辆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武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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