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笔者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所得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名介绍

2. 构成要件

3. 量刑标准

4. 辩护要点(结合案例)

一、罪名介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范围。

三、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辩护要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主要辩点就是犯罪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一)犯罪数额方面的辩点

1.在以假卖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犯罪数额应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认定原则对于以假充真、销售伪而不劣的犯罪是可行的,因为从其犯罪的自然行为来看,消费者一般不会明知是假冒产品而购买,往往是当作被假冒的品牌产品购买的,支付的价格也往往与被假冒的品牌产品的价格相当,所以根据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是科学的。但对于以假卖假型销售行为,情况并非如此。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在招某某、叶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鉴定机构按被假冒的Dior手袋、FENDI手袋的正品价格鉴定出商品价值为3000多万元,公诉机关以此作为犯罪数额起诉。笔者作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不能以正品的商品价值来计算,而应以公安机关所缴获的手袋本身的商品价值来计算。法院最终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怎么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指南)(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怎么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指南)(2)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通常会存在”刷信誉“交易的情况,若能提供线索让法官确信存在”刷信誉“交易,则可以将”刷信誉“交易金额排除出犯罪数额。

在吴某某、严1、严2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辩护人均提出存在”刷信誉“交易,应将”刷信誉“交易金额排除出犯罪数额,并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将”刷信誉“交易金额予以排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怎么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指南)(3)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辩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通常会存在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情况,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本罪的实质行为即“销售”行为尚未完成,也就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销售行为未完成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获,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另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出去,其危害后果必然小于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流入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小,认定该犯罪行为为犯罪未遂更符合罪责刑相当原则。本罪的主要客观行为是“销售”而非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规定的“贩卖”或者“买卖”,所以不能把为了“卖出”而“买入”的行为作为其客观方面的实质行为,不能以“买入”行为作为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临界点。如果因为行为人已经购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认为其行为齐备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而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因为行为人曾经实施过销售行为(虽然数额不能认定),就认定为犯罪既遂,既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当。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明确了以未遂形态处理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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