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 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排除适用: 水路空铁、 特核销(这七个, 没有: 按安全生产法, 有: 不按安全生产法)

考点 2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 律、 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 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保证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是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股份制: 董事会、 国有企业: 主要负 责任、 个体户: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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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 条)

(一)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7 条)

1 组织或参与 拟定 本单位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组织或参与 拟定 本单位 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组织参与 本单位 应急救援演练。

3 组织或参与 本单位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具体情况。

4 检查 本单位 安全生产 状况, 及时排查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5 督促落实 本单位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 督促落实 本单位 生产安全 整改措施。

7 制止和纠正 违章操作、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总结: ①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运危金矿 外加 100 上。

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考核合格: 建运危金矿危(无经营) 金矿: ①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② 安管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③ 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④ 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 (注: 评估可以自己进行, 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 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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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2 分

权利: 五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权利 1: 获得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权利 2: 知情权)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权利 3: 批评、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权利 4: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停止作业、 撤离)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权利 5: 民事赔偿)义务: 3 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义务 1: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义务 2: 接受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义务 3: 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

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 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险场所;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总结: 工会的主要作用: 对“三同 时”、 作业场所、 事故调查 进行监督、 建议。

第 4 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监管) 2 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现场检查权)

(二)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理权)

(三)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紧急处置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 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权)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注: 政府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提前 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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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4 分)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应急救援预案:

①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单位: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政府预案相衔接, 定期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 建轨危(生产、 经营、 储存) 金矿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 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总结:

①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徇私枉法, 该做的不做→降级或撤职

② 索贿、 受贿→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 给予处分

▲总结: 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

① 没收违法所得;

② 吊销其相应资质;

③ 罚款: 0≤违法所得<10 万元 → 罚款 10 — 20 万元

违法所得≥10 万元 → 违法所得*2 — 违法所得*5

直接责任人员: 2 — 5 万元

▲总结: 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 、 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① 没收违法所得;

② 罚款: 0≤违法所得<10 万元 → 罚款 10 — 20 万元

违法所得≥10 万元 → 违法所得*2 — 违法所得*5

直接责任人员: 1 — 2 万元

※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①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②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③ 发生事故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20 万元罚款。

※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① 责令限期改正;

②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③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 特别重大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 3 个月 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 次, 仍然进行生产, 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总结: 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1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发生事故的, 给予撤职

2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未改正的,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c)发生事故的, 给予撤职, 罚款: 一般上一年年收入 30%、 较大 40%、 重大 60%、 特重大 80%

3 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对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 给予降级、 撤职, 罚款 60-100%, 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单位:

①设备、 防护用品有问题: 限期改正, 罚款; 情节严重的, 停产停业整顿;

②事故隐患: 立即或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 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关闭——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 考点总结精华

给予拘留——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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