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认定细节 第79期检察君谈法(1)

今天检察君要和大家聊一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本罪由于其本身行为的不特定性,由此所造成的危险也具有不特定性,但是总体来说,本罪所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是由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性所决定的,当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是不能预料和不能控制其所驾驶机动车的去向和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因为驾驶环境的改变使得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

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有权制定各种管理体制和机制,这些体制和机制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交通运输方面。我国对于规制交通运输方面活动有着相关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是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也只有当这些规则能够被很好地遵守和执行的时候,我们才能有一个安全有存的公共交通环境。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对国家这种交通管理体制的违反。危触驾驶罪中的危险行为如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均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这些行为在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危险的同时也侵犯了我国交通管理体制,是对国家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破坏。

(二)

客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务,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标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时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应当注意的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液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里的“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校车业务应当取得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裁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由有关部门颁发准驾证明。

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危害性很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宜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限制为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适当标准,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适当标准。“严重”超员、超速的具体界限,还需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性规定加以明确。只要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与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而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而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根据本项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般而言,下列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危及公共安全”: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本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的行为要件即构成犯罪。也即危险驾驶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不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是使得有危险性、有造成危害后果可能的行为得到相应的规制,从而避免相应危害后果的出现。这也是由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就是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要起到防患于末然的作用。在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之前先对其进行管制,从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在公共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四)

主观要件

本罪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出于故意的心理。此处的“故意”所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持的态度,并非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所持态度。由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所主要调整的,也是危险驾驶行为,通过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格控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认定危险驾驶罪时所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态。例如: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车这一行为是行为人自己所追求的结果。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认定细节 第79期检察君谈法(2)

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具体危险的,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直接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目的,故意采取危险驾驶机动车的方法,从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喝酒壮胆之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冲撞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在调整对象上有着不同:交通肇事罪所调整的仅是一般的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而本罪所调整的,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行为,例如醉酒驾驶等。这种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行为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危险驾驶罪所规制的正是此类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选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查实主观上确系故意的,应当在此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危险驾驶罪认定细节 第79期检察君谈法(3)

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

危险驾驶罪认定细节 第79期检察君谈法(4)

2017年7月4日,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辽P81×××号小型轿车沿龙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上海”酒店路口附近时,与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辽P1×××号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刘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数值是156mg/100ml,遂将刘某带至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45毫克。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7年8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两车相撞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又得到了谅解,当庭决心改过,并主动缴纳了罚金,结合司法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处理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分析

➤1.客体要件方面:一方面,刘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是不能预料和不能控制其所驾驶机动车的去向和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国家交通管理体制的违反,侵犯了我国交通管理体制,是对国家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破坏。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方面:刘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的检测数值是156mg/100ml,血液样本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45毫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驾。

➤3.主体要件方面:刘某,1972年出生,是在公共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方面: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其自己追求的结果,是危险驾驶罪中的“故意”,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认定细节 第79期检察君谈法(5)

文稿整理: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陈秀斌

素材来源: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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