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一些闹心的事,比如因为他人的责任或过失,而使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更闹心的就是结果:“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以往,我们若是不幸,恰巧碰到这些胡搅蛮缠、霸道不讲理的主,要么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要么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脾气大点的,就用拳头说话,把对方揍一顿,最后反而被对方讹上你要钱!
好在贴身保护人民权益不受侵害的《民法典》来了,8种“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的人,都跑不掉了。
【案例1】撞上餐馆的玻璃门,是赔人还是赔门?
一天,黄某在街上追着看一位美女,一头撞在了路边一餐馆向外打开的玻璃门上。不料玻璃门炸裂,万某头上脸上多处被炸伤,流血不止,后来他去医院逢了4针,又打了破伤风的针,共花了3300多块钱。
黄某心疼钱,就去找餐馆老板要医药费,结果老板说他是自己撞上门去的,怪不得别人,不旦拒绝赔偿,反而还找他要600元,来赔玻璃门。
黄某当场就懵了,不知到底是他该赔老板600,还是老板要赔他3300?
【解读1】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该餐馆老板必须对万黄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老板的赔偿责任。
黄某之所以会撞上餐馆的玻璃门,与玻璃门向外打开的设计不科学有直接关系,再加上餐馆没有做到必要的“提醒注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老板应该赔偿黄某的医药费。
但是,由于黄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老板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案例2】景区安全有漏洞,游客受伤,景区有责任吗?
谢某与同学周日去某景区游玩,由于当天景区停业整修,门口无人值守,谢某与同学便直接进入了景区。后来,谢某在游玩过程中跌倒在一张破损的护网上,摔下山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景区以当天歇业、谢某等人未买门票为由拒绝赔偿。但是,景区就真的不需要负责赔偿吗?
【解读2】
参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案例1】中引用过原条文),景区应该负责赔偿。
景区内未修复破损护网,是属于安全漏洞,造成了游客谢某受伤的事实,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作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因其过错,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5岁孩子在邻居家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王某5岁的孩子去邻居家玩,不小心掉入邻居还未封口的菜窖里,造成右胳膊骨折。但邻居却说小孩是自己掉下去的,与他家无关,无需任何赔偿!难道邻居就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解读3】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邻居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可不必设置明显的“注意提醒”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考虑到小孩摔伤的事实,邻居需承担一半责任。
但小孩才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王某也应承担另一半责任。
因此,小孩摔伤的责任应该由两家共同分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两家共出。
【案例4】员工打人,用人单位要负责任吗?
邵某因新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找服装店退货,老板不在,新来的业务员不想给邵某退货。邵某与其理论争吵中,被业务员打伤。事后,业务员就辞职了,老板说这事他管不了,谁打的人,找谁去!
【解读4】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服装店老板请来的业务员,在工作期间,致消费者邵某受伤,服装店老板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完邵某后,老板也有权向业务员追究责任,索要赔偿。
【案例5】因顾客碰撞服务员,而烫伤客人,餐馆无须负责吗?
王某在一家餐馆吃饭时,被一盆滚烫的汤水洒了一身。原来,有几个顾客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男子正好碰到了端着汤水的服务员。那么,因顾客碰撞服务员,而导致王某被烫伤,餐馆需要负责吗
【解读5】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件中,餐馆无须负责,应由碰撞服务员的顾客负责。
餐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而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餐馆可控制的范围内。
餐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烫伤王某,也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是因为他人的碰撞导致顾客被烫伤,因此餐馆无须负责。
但如果碰撞服务员的顾客逃逸后,责任就由餐馆负责。事后,餐馆也可向逃逸的顾客再追责。
【案例6】事故导致胎死腹中,可否提出赔偿精神损害?
2008年9月某日,胡女士与丈夫在人行道上散步,被一辆车撞倒,七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马某承担全责。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马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胡女士夫妇在起诉时,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解读6】
《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本案中,胡女士夫妇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肇事车主马某违章驾车,给胡女士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侵害了胡女士夫妇所享有的生育权,使胡女士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因此,马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7】网络抄袭,算不算侵权?黄某是自媒体创作者,经常在各大平台上发表原创文章。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文章,未经本人授权允许,被一人大量抄袭发布,使他自己的原创文章,流量和收益都大大受损。
黄某联系抄袭者讨要说法,抄袭者说,天下文章一大抄,你何必揪住我一个不放?
【解读7】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往,自己的爆款文章被人抄袭,是原创作者说不出的苦,可是又没有实质性的工具可以维权。现在,网络自媒体创作者的福音来了,如再见到抄袭者,原创作者就可以像黄某一样,保存抄袭者抄袭的证据,然后依法维权,请求赔偿了。
【案例8】暂时失去意识能力的侵权,需要负责吗?王某因为自己过量服用感冒药,造成精神恍惚,骑自行车在路上撞伤了周某,周某要求赔偿。王某马上装疯卖傻,说自己服药过度,精神受损,是精神病人,不需要赔偿。真的可以吗?
【解读8】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王某必须给予周某赔偿。
如今是法治时代,每个人的言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再碰到闹心事,请一定要用法律当武器,体面、高效、精准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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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是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更和谐,让美好更长久。
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共84章1260条,将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结婚离婚、理财消费、教育就业、创业投资、借贷租赁、邻里关系等等言行,全部既约束着也保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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