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注意到销售手机的网店的宣传页面都会有“激活的手机适用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又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自签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无理由退货通知。
通常情况下只要商品完好并且在签收七日内,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是《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还规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条还好理解,比如你在某宝定做了一件西装,你收到西装试穿后觉得不能衬托出你的气质就要求商家无理由退货,这个时候法律规定是不能无理由退的,商家也不会同意退货的,毕竟这件西装只有你穿着合身。
问题在于《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比如你网购一台新手机,你在下单的时候网店的宣传界面提示了“激活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你也看到了、默认了,在你收到手机、拆开包装、激活后,再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个规定要求商家退货,商家通常会告诉你你已经激活该手机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个地方需要注意,《办法》规定的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果你在购买时没有确认,并且商家没有告诉你激活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你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在张某诉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http://weibo.ws/DaAlVG)的再审中湖南省高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商家无理由退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案中,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网页购物端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付款结算亦属于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且该流程更为重要,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该公司未在此关键流程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销售。简单地说就是湖南省高院认为商家应当在你付款的时候请你确认,你已经知道该手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只有这样才算是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醒和告知的义务。
看到这里你应该就明白了,网购新手机激活后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目前由于各地法院对于格式条款的认识程度不同,很多商家都在打擦边球,类似的事情往往是消费者败诉,费钱又耗时。
经过我有限的调查,尚未发现哪一家网店会在付款时请你确认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还是请大家在网购手机之前再三考虑,谨慎下单。
以后遇到类似事情不妨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许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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