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小宝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吴钩

金庸鹿鼎记韦小宝的七个老婆(韦小宝是不是犯了重婚罪)(1)

看过《鹿鼎记》的朋友,都知道韦小宝艳福不浅,有七个老婆:双儿、建宁公主、方怡、沐剑屏、曾柔、苏荃、阿珂(按出场顺序)。男性读者可能都艳羡死韦爵爷了,但许多人未必知道,按照大清律法,韦小宝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什么?旧社会的男人不是三妻四妾吗?旧时不是一直实行一夫多妻制吗?怎么也有“重婚罪”?

其实,中国自古就是实行明确的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也很早确立了“重婚罪”,叫做“有妻更娶”,如《唐律疏议•户婚律》“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生活在唐朝的男性,如果言明有妻,更娶一妻,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女方的罪责减一等,处科杖一百;如果唐朝男性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再娶一妻,女方不知男方已有妻室,则男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女方不坐罪。不管是哪种情形,重婚的婚姻都宣告无效,“各离之”。

这一“户婚律”的精神一直延用至清代,《大清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条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只是法律不再区分男方是否隐瞒已有妻室的事实,一概判处重婚的男性“杖九十”之刑,并取消重婚的婚姻。

所谓“三妻四妾”不过是一种民间说法而已,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出现“三妻”的婚姻关系的,不管是在唐宋时期,还是在明清时期。

女性重婚也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唐朝的女性如果重婚,则嫁娶(后婚)双方都将被判处“徒二年”的刑罚。明清法律对女性重婚罪的处罚更加严厉,“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女性有夫擅自改嫁,竟然要被判绞刑。

金庸书中似乎没有交待韦小宝的哪一个老婆为“大房”,按道理说应该以建宁公主为正室,毕竟她是大清公主嘛,但沐剑屏也是前朝郡主,苏荃更不是吃素的,而阿珂则是韦小宝的最爱。所以韦小宝的几个老婆应该不分正偏房。但如此一来,按照清代的婚姻制度,韦小宝显然触犯了“有妻更娶”的重婚罪,要被处“杖九十”之刑。

说到这里,你或许会有疑问:“妻妾成群”在古代社会不是很常见吗?难道这不违背“有妻更娶”的法律?“妻妾成群”是不是很常见我们另说,不过古代确实有“纳妾”的制度,但“妾”与“妻”在法律上是泾渭分明的,不容混淆的。以妻为妾,或者以妾为妻,在法律上都构成了犯罪。

古人认为,“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妻子是与丈夫平等的法律主体,但妾不是,“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妾只能承接男人宠幸,而不得有夫妻之名。不管是法律地位,还是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妾都不可与正妻相提并论。妻要用“娶”,有一套繁复的礼仪;而妾用“买”就行了。

古代之所以出现纳妾的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古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祖宗延续香火被视为是一个男人最大的责任,因此,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那就应该允许丈夫纳妾。换言之,妾在古代男权社会,只是被当成生育工具。当然,男人为了宣显其地位,或出于贪图美色之心,也会纳妾,但台面上能够冠冕堂皇说出来的理由,还是“生育子嗣”这一条。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不是“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尽管纳妾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时的男人想纳妾就能纳妾,因为法律对纳妾也有限制。

按明代制度,贵族(宗室)当中,亲王(皇帝的儿子均封亲王)有纳10个妾的指标;郡王(亲王长子世袭亲王,其余诸子封郡王)婚后二十五岁如未有子嗣,经有司核实、批准之后,可纳二妾,如三十岁再无生育,可申请再纳二妾,一共有4个纳妾指标;将军、中尉婚后,如果三十岁仍无子嗣,可以申请纳一妾,三十五岁再无子嗣,可再申请另纳一妾。将军的纳妾指标是3个,中尉的纳妾指标是2个。

补充说明一下,将军、中尉均为明朝的宗室爵位,郡王长子世袭郡王,其余诸子封镇国将军;镇国将军诸子皆封辅国将军;辅国将军诸子皆封奉国将军;奉国将军诸子皆封镇国中尉,以此类推,到奉国中尉为止。

“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不是贵族成员的一般士庶,四十岁以上且无子嗣,才可以纳一妾。清初延续了这一纳妾制度,到乾隆年间才废除了庶人纳妾的年龄与配额限制。但韦小宝生活康熙年间,还得接受“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的限制。

即使不计法律的限制,纳妾也非易事。因为纳妾需要一大笔钱,妾的价格从几十两银子至几百两银子不等,穷人家肯定掏不出这笔钱,能够纳妾的,通常不是有权势的贵族官宦之家,就是有钱财的富室。

有学者对清代皇族的妻妾数目作过研究统计,结果发现,上层宗室平均每人拥有妻妾3.98人,中层宗室的妻妾为2.15人,无封爵的下层宗室为1.59人。又有学者统计了明清时期浙江海宁查家(金庸即出身于海宁查家)、陈家两个家族的纳妾情况:陈家的纳妾率为14.28%,查家的纳妾率为4.28%。换言之,明清时期,在海宁查姓家族中,每100人只有不到5人纳了妾。查家为海宁望族,一般人家的纳妾率肯定更低。

所以说,所谓“妻妾成群”,只不过是今日男人的想象而已。只有少数有钱有势的男人才可以做到妻妾成群。

当然,钱与权对于韦小宝来说,都不是问题,但他不能摆脱法律的约束,按照清初法律,他不可以同时娶七个老婆;他只能在四十岁之后,以无子嗣为由纳一妾。

不过,在韦小宝生活的清代,有一种情况可以让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二名妻子,那就是“兼祧”的情况。所谓兼祧,是说甲乙兄弟二人,甲无子嗣,而乙有一子,那么可以由乙的独子承继甲乙两房宗祧。法律对兼祧的承认,为民间的双娶提供了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有些人家,亲父和嗣父双方都会给兼祧之子娶一个妻子,这样,兼祧之子就同时拥有了两房正妻,为民间习惯所承认。

但法律不会承认双妻。前面我们说过,按大清婚姻法,“有妻更娶”的婚姻会被宣布无效,必须离婚。但法律对“兼祧双妻”的处置相对宽松一些:“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即根据成亲的先后顺序,将先娶者确定为正室,后娶者定为偏房(妾),没有判处离婚。一般来说,官府对民间的“兼祧双妻”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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