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匆匆忙忙,只为碎银几两”,人的生活需要物质支撑,没有物质空谈精神是很不实际的,所以对于钱财一项,人当然要看重,好比把钱存到银行里面就是寻求安全保障为将来做打算,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让储户能够心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基本要求。
储户与银行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的关系,所以同样受到合同法约束,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约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人们才可以放心办理储蓄业务,不过有时候因为种种复杂的缘故,遭遇存款不予兑现的例子也有,正如我们今天回顾的这桩旧案,2009年9月,河北沧州青县的骆先生拿着一张比较“古老”的存单到银行去办理取款业务,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按照骆先生的预计,这次取款应该能取出9万多元的,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他,按照相关规定,银行最多能兑现9000多元本息,一下子缩水到百分之十,骆先生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他拿着这张存单回忆起20年前自己存钱时得到的承诺,再对比眼前,简直欲哭无泪。
事情要从1989年说起,骆先生原本是个生意人,那时候手头还是有些积蓄的,恰好当时他喜得贵子,有道是“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小孩出生没多久,骆先生已经想到娃读大学需要钱了,于是他决定往银行里存一笔钱,哪怕自己以后生意亏了,也不能穷孩子。
于是,骆先生四处了解各大行的储蓄业务,正好当时农行青县支行开展“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什么样的储蓄最吸引储户呢,当然是利率高又能有稳定回报的了,这项业务在当时就很吸引骆先生,他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仔细介绍,又拿着那张《“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一看再看,为高息储蓄心动了。
当时银行的宣传点就是让储户为未来的生活提前做好打算,比如孩子结婚、上学,自家盖房子,生病受伤需要花钱什么的,提前存一笔风险金,就不怕到时候只能四处求人了,毕竟求人不如求己。
再说了,这储蓄业务利息高,就拿骆先生一次存了2000元并选择了最长的存期20年说,按照现行利率加保值模式的计算方式,20年到期后,加保值算出来就有9万多,即使不保值也有4万多。
那个年代2000元对一般人而言绝对不算是一笔小钱,骆先生一次存2000元不仅仅出于对孩子的爱,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只是他没想到20年过去自己会因此和银行起纠纷,20年能让多少事情发生变化呢?
时代变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变了,业务变了,骆先生的白头发也增多了,儿子长大了,他差点都忘记自己还有这么一笔存款的事,但2009年,骆先生突然忆起这笔存款,想不到时光如梭,20年竟然过得这么快,他一边感叹着一边翻出存单与当年的利息表等赶去银行准备将本息全部取出来。
时隔20年,不知道这存单还能不能得到银行承认呢?骆先生一开始怀疑过,但后来一想自己所有手续都合规,存单上的公章都清晰可辨,大银行不至于为这么一笔存款不认账坏自己口碑,事情一开始如骆先生所料,虽然已过去整整20年,当年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银行还是承认的。
所以骆先生的存单真实性也得到了肯定,骆先生高兴极了,以为能拿9万多元,谁知下一秒银行工作人员的话就让他笑容消失了,对方告诉他,9万多元本息无法全部兑现,理由是,一来根据国家规定,存期没有20年,最长就5年,二来这笔存款的利息太高了,不符合央行规定,虽然说利率不高于3.6%的规定是在骆先生办理储蓄业务之后,但他们也不敢违反。
按骆先生的设想,存20年拿到9万多元,也算是保值,可如果只拿9000多,自己当初存款有啥意义?工作人员则表示,其实不是银行没钱,故意赖账,9万多元对银行而言不是什么伤筋动骨的大数目,只是规定摆在那儿,如果按照骆先生要求的给了,到时候一查出来违规操作,没法交代。
所以他们不敢按骆先生所说的兑现9万多元,就连9000多元都已经是在规章制度内能找出来的维护储户利益的最优办法了,按照现行的规定定存最长期限5年到期未取应该自动转为活期,那样骆先生能拿到的钱还不足9000,他们按照四个5年定期的利率给骆先生计算本息,才有9000多元。
骆先生很生气,同样生气的还有当地一名姓胡的女士,原来,胡女士的父亲在1989年也办理了和骆先生一样的业务并且都选了20年期限的按现行利率加保值模式,当时胡父为未来着想,咬咬牙存了自己一年半的工资600元,没想到20年过去银行称只能兑现2000多元,多年过去,胡女士一个月的工资都不止2000元了,简直是血亏。
按照原来的计算方式,胡女士应该能拿到两万块钱的。气不过的胡女士和骆先生将农行青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当年的承诺兑现本息,前面提到银行和储户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原《合同法》的规定,什么样的合同才无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当年骆先生也好,胡老爷子也好,他们与银行之间的这种合约关系都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但青县法院最后虽然认可骆先生与胡女士所持存单合法有效,却判定按9000多元和2000多元的本息兑现,对这一结果,两人均表示不服气,随后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
银行拒绝按当年的合约兑现是因为时限过长、利息过高,不符合规定,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不管银行内部接到的通知或规定怎么说,都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不能以此为由让储户损失利益买时间的单,本案最后的具体结果未知,不过我们能由此注意到,其实类似的长期存单纠纷案例,并非都是储户吃闷亏。
比如深圳就有这么一个例子,一位范先生办理定存业务时约定的年利率为17.1%,存了五十万,为期八年,多年后除了本金,应该兑现59万的利息,到期后银行也因为利息太高拒绝兑付,范先生为此诉诸法院,深圳当地法院判决双方储蓄合同有效,银行应该如数兑现当年约定的本息。
无论如何,这类因银行内部规则变动导致的损失,都不应该由储户来承担。
作为储户,在办理存储业务时为了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除了仔细阅读了解条款之外,最好也及时跟进金融规定的变化,及时应对,骆先生当年办理的高利息储蓄有银行业发展摸索需要的原因,但历史遗留问题本就不应该让储户吃风险,这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僵硬的规定,只会失掉最宝贵的信任。
(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原创文章,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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