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多人运动已然成为近日最热的梗,这不单单是一个社会娱乐问题,还将人们拉回到有关国内第一起“聚众淫乱罪”的记忆。罗同学是否涉嫌犯罪,有待司法机关“可能”的调查,这里照例只讲客观事件,不作对错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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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律适用的区别

触犯《刑法》的规定即构成犯罪,须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刑法》规定要小,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作为违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如拘留和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要发生“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或者为该行为提供条件或便利的,都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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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表象特征】

“多人”指纠集三人以上,而不论男女,可以都是同性,也可异形交杂;

“集体”指有一定组织形式,有集中淫乱的故意,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淫乱”指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如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手淫、J奸等行为。

集体淫乱活动,必须是参加人自愿行为,如非自愿,将涉嫌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而非本罪。

如果多人同行旅游同宿某一酒店,只要没有事先淫乱的共识,即便客观上两两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犯罪;但如同时发生交换性伴侣的行为,可认定为事中达成淫乱共识,即构成犯罪。另外,数人聚众观看淫秽视频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并非参与集体淫乱的人员都会构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才构成本罪;其他人员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罗同学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该罪的特征及事件实情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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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罗同学被曝出的“多人运动”属实,则符合了“多人集体淫乱”的特征,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进一步调查,关键在于确认罗同学是否是该类运动的召集、倡议或者组织者,也或者是否多达三次以上参与,否则不构成本罪。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即便不报案,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行为也应当立案侦查,这是刑法对司法机关赋予的义务。所以,罗同学案件已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公安机关可能随时出击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四、延伸解析

就《刑法》“聚众淫乱罪”,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认为该罪应区分为“公开性聚众”和“私密性聚众”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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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那些在比较隐蔽的场合进行淫乱活动的,由于其行为完全是出于行为人自愿,并没有对其它人和社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危害,应该属于私人道德范畴,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过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发,法律不应该干涉此种淫乱行为,应该由社会给予道德上的评价”。

而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应当保留对“私密性聚众”的犯罪认定,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即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聚众淫乱,不管是公开还是私密,都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定罪入刑,将更有利于维护现阶段的社会公共秩序。

【国内第一起聚众淫乱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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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 因被诉参与聚众淫乱18起,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因马某大学副教授身份、换妻、淫乱、首起等关键词,该案曾轰动一时,引起广泛讨论。事发时,马晓海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出生于1957年的马晓海曾经历过两次失败的婚姻,为了寻找下一段感情,并通过网络对夫妻交友产生好奇。2004年,他和网友“火凤凰”一起,有了第一次换偶经历。后来,他建了一个QQ群,也参加了多次换妻活动;马晓海组织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18起,其中14起发生在他家中,也因此马晓海被列为该案“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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