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应用

意思表示理论学习之三

意思表示的类型: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此类意思表示一经做出便生效,比如,遗嘱,悬赏广告,捐助(注意不是捐赠,捐赠是双方法律行为),抛弃物权,所有权等。唯一的特殊是对于遗嘱这一单方法律行为,虽然一做出便告成立,但遗嘱的效力却要一直等到遗嘱人死亡的那一刻才生效。

民法的辨析题(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应用意思表示理论学习之三)(1)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具体又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对特定人和不特定人做出的,二是以对话或者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此类意思表示要生效必须要达到做出程度,对于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还要求要在做出的前提下,必须到达才能完成生效。而对于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则要求作出 了解即可,自相对人了解时意思表示内容生效。

a.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等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例如:甲对乙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15万元购买乙的汽车,乙知道后未置可否,此时恰好被在乙家做客的丙听到此消息,对甲表示自己有一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愿意卖给甲。甲向乙发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只有乙才有承诺的资格,丙非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资格。

民法的辨析题(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应用意思表示理论学习之三)(2)

b.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设置自动收货机。

例如:庆隆商场发布广告消息称,本商场有新版苹果13手机到货,价格12000元一部,货源充足,欢迎光临!甲知晓后嫌价格昂贵便打电话对商场臭骂一通,深称绝不买此手机。商场的要约是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甲的拒绝并不导致商场的要约失效。

c.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如面谈,打电话,网上聊天,将书面合同交给对方等等,典型合同大多数属于此类型,坚持“作出 了解”主义认定标准。

例如:甲在很远的地方对做煤炭生意的乙高声说,愿意将自己价值1000万的别墅出卖给乙,由于煤厂人多吵杂乙耳朵又背,没听清楚甲的话,乙沉思片刻后对甲说“好的,明天我给你送过去1000斤煤炭”。甲向乙发出的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自甲作出并了解时生效,可现场人声吵杂,乙又耳背,不可能了解甲要约的内容,故该要约为生效,甲乙之间不可能成立买卖合同。

d.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请人代话,电子邮件,传真,写信,电报等形式。不能实现同步受领意思表示。此类情形坚持“作出 到达”主义认定标准。

甲与乙因合同纠纷甲享有法定解除权,但甲从未向乙表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只是经常在朋友面前念叨,乙也从朋友的闲谈中知晓了甲的想法。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具有的单方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自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自动终止。甲一直未向乙做出解除的通知,虽然乙知晓此事,但途径不是来源于甲的通知,因此合同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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