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老人给亲人
留下的最后礼物
却可能导致亲人间的矛盾
在民法典中
打印遗嘱作为新增遗嘱方式
有何生效条件?
观澜君为您释案说法
一起来看!
案情介绍
李建军(化名),退休职工,老伴已去世多年。
2021年5月8日,自觉大限将至的李建军把二儿子李洪磊(化名)叫到床边准备交代后事。遗嘱由李建军口述,内容为将其的一套房屋由李洪磊继承,李洪磊写好后将这份遗嘱打印出来。给李建军念过一遍后,李建军与两位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先后在遗嘱上签字并按下了手印。
由于不是父亲亲笔写的遗嘱,其他两名子女并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认为房屋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分。打印出来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观澜君说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电脑及电子产品广泛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传统的书写方式已经被部分替代为打印,为了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第十七条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成立有效须符合:
◆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须符合法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人须有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李建军名下房屋最终应当由李洪磊继承。本案中如果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形式而无效的话,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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