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十大不合格食品(四川曝光20批问题食品)(1)

●○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


近期,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酒类、调味品、罐头、水产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蛋制品、饼干、粮食加工品、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饮料、水果制品、蜂产品、肉制品、豆制品等26大类食品共计173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709批次,不合格24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荣县旭阳镇可乐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中节子酒 (白酒 散装 45%vol) ,铅(以Pb计,实测值:2.0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 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铅(以Pb计),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铅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 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白酒中铅的最高限量值为 0.5mg/kg。白酒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蒸馏器、冷凝器、导管和贮酒容器中的铅经溶蚀而带入,这些设备的铅含量越高,酒的酒度越高,则设备的铅溶蚀越大。尤其在陶罐储酒时,可能会使用到经釉面处理过的陶罐,该类容器储酒可能会将铅迁移到酒体中。

2.四川省丰超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资阳市雁江区咕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坚果沙琪玛 (散装称重),大肠菌群(实测值: 40,75,50,180,18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同一批次产品 5 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或 CFU/g),且最多允许 2 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 10CFU/g(或 CFU/g)。糕点中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原因, 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的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

3.仁寿县文宫镇长虹白酒销售门市加工销售的高粱白酒(散装 52%vol),三氯蔗糖(实测值:0.018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蔗糖精,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蒸馏白酒中不得使用三氯蔗糖。此次蒸馏白酒(散酒)中检出三氯蔗糖的原因,可能是散酒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感官而违规添加,也可能是白酒成品在勾调过程中使用的基础酒中含有三氯蔗糖导致成品酒中检出。

4.内江市东兴区小熊餐饮店加工售卖的油条(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51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资阳市雁江区川红早餐店加工售卖的油条(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2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 铝属于低毒金属,但人体摄入后,只有少量铝排出体外,大量铝会在人体蓄积。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物会损伤大脑,导致儿童智力发育迟缓,老年人易出现老年痴呆,胎儿生长发育也会受到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氨(铵明矾)在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100 mg/kg。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了改善口感超量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氨(铵明矾)。

6.成都米仙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售卖的烟熏豆干,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90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 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 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 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豆制品中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鲜豆腐和豆干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 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自制加工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7.达州市通川区杨妈妈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大头菜(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3.2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 1.29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3.6,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三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乐山市牛华芽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莱佛士分公司经营销售的牛华芽菜(100克/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47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 0.40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限量为 1.0 g/kg。大头菜(酱腌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生产者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够透彻,超量使用防腐剂所致。《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13) 中规定,绿色食品不应使用苯甲酸和苯甲酸钠。造成芽菜中苯甲酸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严格按质量承诺组织生产。

9.资阳市雁江区培德曾氏红高粮酒厂生产销售的红高粱酒(散装白酒 55%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589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蓬溪县任隆镇桃花源酒坊经营销售的高粱酒(散装白酒 52%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52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江安县各吃各自助火锅店经营销售的梅子酒(散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0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6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仁寿县文宫镇凉越白酒门市经营销售的玉米白酒(散装 54%vol)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15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非营养型甜味剂,广泛用于面包、糕点、饮料、配制酒及蜜饯等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此次白酒(散酒)中检出 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成品白酒的口感,违 规添加了甜蜜素;也可能是白酒生产过程中造成了交叉污染。

13.资阳市雁江区煊成热火朝天火锅店经营销售的泡辣椒(散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解读。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等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几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酱腌菜中使用的防腐剂(主要是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等)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其原因可能是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也可能是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足而超限量使用防腐剂;还可能是添加防腐剂时计量不准确。

14.江油市新兴乡刘氏烤肉制品加工厂生产、江油市新兴永延烤肉制品加工厂经营销售的刘氏烤肉(250克/袋),苯并[a]芘(实测值:9.9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µ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苯并[a]芘,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化合物的一种,化学性质较稳定,具有致畸、致癌和生殖毒性,2010 年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确定为 1 类致癌物。肉类在高温烧烤时,脂肪可能因高温裂解产生苯并[a]芘,尤其在烤焦的情况下,苯并[a]芘的生成量增加 10~20 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肉制品中苯并[a]芘残留量不应超过 5.0μg/kg。熏烧烤肉制品中苯并[a]芘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者对产品原辅料来源、购置、储存环节未严格把控,加工过程未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

15.成都市蒲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店经营销售的蒲议黑米酥(300克/10小包/袋),菌落总数(实测值:>300000,<10,<10,<10,<10 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每克(或每毫升)所检样品生长出来的微生物菌落总数。菌落总数过高,表示该样品受微生物污染风险极大。菌落总数是膨化食品重要的一项微生物指标,膨化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有:生产原料和包装材料受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具及其设备清洗消毒不彻底等。

16.江安县江安镇顺意渔店供货、江安县江安镇城南春天小区四川中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泥鳅(散装),恩诺沙星(实测值:45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 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成都蕴泰商贸有限公司供货、沃尔玛(四 川)百货有限公司自贡汇兴路分店经营销售的鲈鱼(散装),恩诺沙星(实测值:0.655×10³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使其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中最大残留限 量值为 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18.成都市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生产、成都市郫都区智宇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宇歌无盐味精(2千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85.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99.0%)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谷氨酸钠,是反映味精鲜味的重要指标。此次检出的 1 批次味精,产品明示标准《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 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少于99.0%,产品检出含量仅为85.2%。 谷氨酸钠含量不达标不会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但从一定程 度反映出企业生产的规范性。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不合格 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严格把控生产工艺,投料时未准确计量。

19.四川省仪陇银明黄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巴中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草坝街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银明黄酒(480mL/瓶 8.0%vol),酒精度(实测值:10.7%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7.0~ 9.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 20℃时,100 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黄酒》(GB/T 13662-2018)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所示值允许差为±1.0%vol。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 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

20.四川嘉宝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油市俊儒食品厂生产、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四川麦金旭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诗城嘉宝瑞石磨香油(460ml/瓶),乙基麦芽酚(实测值:2.79×10³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对食品中原有香味的调和、改善和增效具有显著效果,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导致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食用植物油脂及其制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此次抽检 1 批次食用调和油检出乙基麦芽酚,分析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在具有特殊香味的植物油脂中违规添加。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成都市、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巴中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郑重告诫广大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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