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只要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暂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比如,企业购进的存货,到月末没有取得发票,会计核算就需要按照《入库单》等进行暂估: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暂估

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生产领料或销售出库等,然后按照会计核算程序正常办理成本结转或费用结转;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也是不管是否实际收到发票,直接按照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发票怎么收不回(年初暂估了年底没到发票)(1)

对于暂估存货购进的,到次月初,对于暂估购进的会计分录,如果是使用ERP等财务软件,会自动生成金额完全一致红字冲销凭证。

借:存货(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如果收到发票,就按照正常购进入库核算;如果次月末还是没有收到发票,就在月底继续做暂估分录。在往以后月度,重复前述的过程。

因此,年初暂估了,到年底还没有到发票,应该是每月都会红字冲销与暂估的,冲销的是购进的存货和“应付账款-暂估”科目,而不是冲销已经计入的“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关的成本、费用。

如果属于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能够税前扣除,都应该真实点在核算与财报中反映。况且,对于暂估没有收到发票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因为暂估产生的成本费用,即便是年底没有收到发票,也是不需要冲销成本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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