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法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i乞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带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二)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人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规定做纳税调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诡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

(三)“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诡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诡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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