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警示曝光力度,教育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对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3人予以公开曝光:
序号 |
身份证号 |
姓名 |
1 |
150302********2038 |
刘峰 |
2 |
150302********2521 |
康嘉轩 |
3 |
152725********3426 |
王秀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乌海交警
编辑:董雯佳
审核:李 刚
监审:尤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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