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疑罪从无)(1)

2019年3月12日,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中承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

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

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上下更大功夫。

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我们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的重点。

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这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

第三类案件是因为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将认真进行排查,在处理时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要按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充分尊重和保护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高度重视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应该说,最高法院关于落实“疑罪从无”的承诺是非常坚决的,设想也是严密的,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却十分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受法官素质的制约:

执行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疑罪从无)(2)

一、“疑罪从无”受基层法官素质的制约

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并不高,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好于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好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直接影响着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我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大都采取陪审合议制,由于法官数量不足,很难组成有效的法官合议庭。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真正符合条件、具有审判素质或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却极少。基层法院参加刑事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大都滥竽充数,致使基层刑事审判实际上大都是独任审判,这是影响一审刑事审判质量、难以落实“疑罪从无”的主要的原因。

由于一审刑事审判质量不高,二审也很难发现和纠正一审已经显现的疑罪案件。二审法官只有认真负责,详实分析证据,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真正作到居中裁判,才有可能将一审的疑罪案件查清,并予以纠正。但二审法官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最主要的干扰是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影响,及发回重审和改判导致一审法院增加错案率的反馈影响,致使一审法院绝大多数被判刑的疑罪案件,被二审维持原判决,从而导致错案一错到底。

二、“疑罪从无”受法官审理的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素质的影响

很多刑事案件涉及到某一专业知识时,必然会发生如何认识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认定标准问题,这时,法官就要学习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够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的指导。很多法官在审判涉及专业知识案件的时候,无法分析案件的疑罪,最终只能糊涂判决。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能从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当中选聘人民陪审员,一旦审理的刑事案件涉及专业知识领域时,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并对主审法官给予专业知识指导,法官对疑罪就会有一个准确的判断。

我国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大都缺少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如果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告对自己被控的犯罪不予认可时,就会涉及到事实和证据的判断与采信。主审法官如果不懂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又缺少专业人员的知识指导,他们在审判案件时就会宁肯错判嫌疑人有罪,也绝对不会冒险判决嫌疑人无罪。

比如,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一个女法官在审查吉林省JA市刘某成申诉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时。被告人被一、二审法院判决有罪时,他持有的“采伐许可证”始终没有被撤销。按照证据规则,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疑罪”。但这位审查案件的法官却对当事人说:“你的案件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确实不清,但涉及林业采伐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也不懂。既然省高级法院认为‘你被起诉的案件主要事实虽然不清,其他涉案采伐数量也可以判决你已经服完的刑期,所以你的申诉不成立。’我也不能对你改判或提审。”

最高法院的法官面对涉及专业知识的疑罪案件都如此无奈,可见,其他层级法院的法官面对此类情况又能怎么办呢?刑事案件一旦涉及某项专业知识的时候,法官如果不懂专业知识,又没有专业人员给予相应的指导,就无从取舍正确与错误。此时,错案就是难以避免的。

执行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落实疑罪从无)(3)

三、“疑罪从无”受刑事审判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

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了刑事审判的质量。对于一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比照分析,并从逻辑上分析证据的真伪或进行相应的取舍。因为,对疑罪案件的证据如何判断,如何取舍,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辨别分析能力。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本身素质低,就无法对相互矛盾的刑事证据进行有效的论证和分析,难以做到去伪存真,剔除可疑证据而保留真实证据。

有一年,吉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越狱犯人在潜逃途中涉嫌抢劫杀人的上诉案件,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的辩护人是我国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翟建,他接受案件代理后也认为:二审辩护只是履行一个应有程序,难以改变结果。

一审认定被告人从某劳改场所越狱逃脱后,在路上抢劫杀人,又逃跑到吉林省,进入某地的某宾馆一房间内,把住宿人杀死后跳窗户逃跑。因现场有被告人的脚印,有证人指证,被告认罪,因此,翟建最初也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但翟建律师是一个非常认真,而且业务素质非常高的律师。他在刑事卷中发现被告人不认字也不会写字的审讯记载,又在卷中发现宾馆服务员陈述的一个情节:死者房间当日有两人来访,其中有一个人在来访登记簿上签名并书写了来访事由。

翟律师发现这个疑点之后,在会见被告时经仔细询问,被告人承认自己进入房间时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他害怕别人怀疑自己,便从窗户上逃离留下了脚印。因侦查机关的办案人认定被告是宾馆的杀人犯,被告无法解释只好委屈认罪。新疆来吉林的并案办案人在看到被告认罪后,劝被告人把新疆的一起抢劫杀人的无头案也承认下来,以求提高结案率。被告人考虑自己怎么也得被判死刑,就违心承认了两起杀人犯罪。

翟建律师立即申请对宾馆的来访登记簿中的相关笔迹进行鉴定后,法院确认当天确实另有一人到死者房间来访。因另一个来访者无法查找,新疆的那起抢劫杀人案又排除了是宾馆杀人案疑犯所为,该疑犯最后仅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这是一起由辩护律师发现被告涉及的犯罪是疑罪后,致使一审认定的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法官严格的证据分析判断后,对嫌犯疑罪部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相反,震惊全国的呼格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徐计彬强奸案、孙万刚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张绍友“奸杀侄女”案、赵作海杀人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念斌投毒案等,都是在判决生效多年后才被确认为错案的。有的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有的当事人服刑十几年,这些人的生命或最好的年华因刑事审判的错误而丧失了。这些冤案不仅体现了审判法官的素质不高时容易造成错案,也体现了一审形成错案后,二审有时很难纠正。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正确地分析和判断证据,首先体现了其业务素质不高,同时也反映出许多法官没有法律责任感,盲从而不负责任地参与了冤案的制造过程。

四、“疑罪从无”受法官的政治素质的影响。

我国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普遍存在“宁左勿右”的服从思维,这是“疑罪从无”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

有一些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能发现疑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有些嫌疑人被认定有罪时有一定背景,也就是江副院长所提到的三类案件。这三类案件一旦被起诉到法院,背后就会显现出一定的背景,甚至有地方领导的干预或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坚持“疑罪从无”,就可能要承担政治风险。于是就产生了一些错案,致使当事人被判刑。虽然多年后错案被纠正,当事人也能获得国家赔偿,但对法律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发展,此类现象越来越少,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表现为变相干预,也就是通过法院的领导干预审判。

如吉林省的XZ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业务员涉嫌挪用货款,导致该业务员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发现被告涉嫌的是民事纠纷,侦查卷里的证据都是民事纠纷证据。辩护人把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提交给法庭要求判决当事人无罪的时候,法官也无可奈何。因为:该法院主管刑事的院领导就是XZ公司的包保干部。由于辩护人非常执着,法官变相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刑事判决生效后,XZ公司使用相同的证据启动民事诉讼,两级法院判决这个业务员与XZ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成立,这个民事案件的一审法官就是XZ集团的包保干部。一起经济纠纷,分别通过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进行处理,是非常少见的。

综上,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刑事审判是否公正和能否落实“疑罪从无”的关键,如何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素质,应该是各级人民法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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