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商户都遭遇到了职业打假的烦恼。

比如前几天重庆一名老人卖出了150碗“三无”熟肉,被判罚近5万元;

再比如三月下旬的时候,甘肃甘南州的一位商户操到一位顾客下单80斤羊肉,然后被索赔7万元,原因同样是“三无产品”,对方要求退一赔十。

我相信类似案件肯定不在少数,只是有些被媒体曝光,有些没有被媒体曝光而已。

而且最近一段时间这种职业打假呈现出了有组织有预谋的起诉,这帮人很有可能跟之前的商标侵权案有关。

前段时间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都被一些人恶意投诉侵权,最后因为权威媒体出来发声,这种侵权行为才有所收敛。

而现在这帮人很有可能又将黑手转向一些小商户的“三无产品”。

这需要提醒一下大家,这些黑手除了伸向食品领域之外,对于大家超范围售卖一些食品,也很有可能成为他们盯上的对象,比如大家超范围销售红牛就可能带来很大的麻烦。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1)

前几年山东就曾经发生过一个事件,青岛一个小卖部只因在网上卖了一瓶红牛饮料,结果被客户举报,最后遭到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处罚,一罚就是5万块钱,这罚款可能比他店里面所有户加起来都要多。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2)

我们先简单地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山东青岛的吴先生在小区附近开了一家便利店,这个便利店日常经营马马虎虎,只能勉强赚个辛苦费。

为了增加更多的收入,吴先生就开通了线上平台网购功能,但正是这个网购给他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018年的一天,有一名顾客在网上下订单,在吴先生的便利店里面购买了一瓶红牛饮料。

但是这个客户购买饮料之后,却以饮料属于功能性饮料,而吴先生的便利店未获得保健食品的经营范围为由,要求吴先生给他5000块钱的好处费,要么就起诉到监管部门。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3)

估计当时吴先生也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卖了一瓶普通的红牛,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所以根本没有当回事,没有同意给对方支付5000块钱。

最后这名顾客真的将吴先生举报到了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之后,青岛食监局工作人员到吴先生的便利店进行核实调查数据,最后做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

吴先生知道售卖红牛属于超范围经营,所以被罚他是认可的,但是对于5万块钱的罚款,他并不认同。

吴先生认为虽然他违规销售红牛,但是在网上只卖了一瓶,其影响和带来的社会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所以5万块钱的处罚太重,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但是当地食监局并没有采纳吴先生的意见,最终仍然坚持给予5万元的处罚,最后吴先生只能将当地食监局起诉到法院。

但是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都驳回了吴先生的上诉,维持食监局5万块钱的处罚决定。

而法院给出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10万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虽然吴先生强调自己事前并不知情,还强调他只是卖了一瓶,但他并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当地主管机构本着“食品面前无小事”的态度,给他出具罚款5万的决议并无不妥的地方。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4)

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至于这个事情谁对谁错,我们在这不做评论,虽然吴先生声称他只卖了一瓶红牛饮料,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我们没看到相应的证据,所以我们无法作出判断。

但基本可以确定的是,顾客在网上购买一瓶红牛饮料之后,反过来把商家投诉到当地监管部门,肯定属于钓鱼购物。

现在有一些职业钓鱼购物的团伙,他们专门据收集商家的各种漏洞,然后利用这种漏洞进行举报或者威胁,要求商家乖乖给他们交一些好处费,如果商家不给,他们随时可能把商家起诉到监管部门。

虽然这些钓鱼购物非常可恶,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并无违法的地方。

从食品的定义来看,红牛确实是属于保健功能性的饮料,属于保健品,而经营保健品是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范围才可以正常售卖。

但是我觉得不论是对于吴先生还是对于其他开便利店的小商家来说,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红牛是一款保健品,大多数人都觉得这只是一款普通的功能性饮料。

而且从红牛的相关广告来看,他们对外宣传大多时候都定义为一款功能性饮料,所以不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很难把红牛跟保健品联系在一起。

但从红牛本身的包装来看,它确实明确提到这是一款保健品,这点是没有争议的。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5)

所以吴先生的便利店没有相关许可范围而擅自售卖保健品被处罚可以理解,而且也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但是处罚5万块钱是否过高,值得商榷。

吴先生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他这种并不是无证经营,而是经营超过了许可范围。

那处罚的标准就应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来处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而且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地方的便利店违规销售红牛的处罚标准,其实也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来执行。

比如之前广东也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个便利店被举报违规销售红牛,但是在广东当地监管部门介入之后认为,便利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销售保健品的项目,属于违规销售,所以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被罚6000元,没收了1000多元的货物,内有红牛和劲酒。

超市卖红牛处罚依据(便利店超范围卖了一瓶红牛被罚款5万元)(6)

所以对于便利店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而擅自售卖红牛的行为,我认为罚没物品,另外处1万以内的罚款会更合理一些,超过一万那就有点太过重了。

但不管最终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是多少,在这要给众多开便利店的商家一个建议,在售卖红牛或者劲酒等一些功能性饮料、酒类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弄清到底是普通的饮料还是保健品。

如果是保健品一定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包含保健品,要不然就属于超范围经营,到时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然后被举报罚款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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