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阚纯裕 剪辑/吕媛媛):从网约车、便利店到住宅楼,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在守护安全的同时,也将个人隐私暴露在监控室的屏幕上人们对于摄像头后面的隐藏身影一无所知,但他们却掌控着被监控者的一举一动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举,视频一旦被传播,就如石子投入湖面,泛起的一圈圈涟漪终会给被监控者的生活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物业随意将业主踢出业主群?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物业随意将业主踢出业主群(物业建8人微信群监控业主近2年)

物业随意将业主踢出业主群

央视网消息(记者/阚纯裕 剪辑/吕媛媛):从网约车、便利店到住宅楼,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在守护安全的同时,也将个人隐私暴露在监控室的屏幕上。人们对于摄像头后面的隐藏身影一无所知,但他们却掌控着被监控者的一举一动。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举,视频一旦被传播,就如石子投入湖面,泛起的一圈圈涟漪终会给被监控者的生活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

近日,媒体报道了四川一位业主被物业监控近2年的事件。李先生称,自己从2021年3月起被小区的物业全方位24小时监控长达近两年。物业的8人微信群全方位监控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几名业主,安保人员将他们的动态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汇报给小区的物业经理。李先生表示,有八九名业主被“重点监控”,一些年轻女性甚至受到了“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被监控拍下并传播。在引发舆论关注后,小区物业表示,涉事物业经理已被停职。

从社交平台上随处可见的监控录像剪辑,到隐秘群聊里传播的网约车后排俯视录像,再到物业人员茶余饭后的谈资,监控录像安全与隐私的边界何在?

用维护安全的摄像头窥探他人隐私,物业该担何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表示,物业监控业主的行程并且汇报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物业截图、录屏监控拍摄到业主的片段侵犯了业主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周垂坤律师把隐私权的内容概括为五个方面:私人安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自主。“私人信息不仅包括身高、血型、基因等生理信息,还包括私人电话、私人住址、私人行程等。私人安宁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日常生活不被打扰、监视、跟踪和骚扰。”他表示,被侵权业主可要求物业停止侵害行为,及时拆除在其家门口等非重要公共区域安装的监控设备,停止继续监控并汇报其行踪动态,并且还可以要求物业对其赔礼道歉。

“几点出门、外出遛狗几分钟、几点回家、路上接触了哪些人,在家门口做了什么等信息属于个人非常隐私的内容,近两年时间里都被监控并且汇报,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细思恐极的事情,按照常理应当认定足以给人精神带来严重损害。”周垂坤律师指出,若是该业主能够证明物业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向物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是监控人员传播监控视频,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监控摄像头,怎样平衡安全与隐私?

2021年11月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于法律层面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志并且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若非取得同意,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不过,小区中监控设备应该安装在哪些位置,各地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地方性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有零散提及住宅区中监控分布位置问题。

《湖北省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共设施等区域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安徽、内蒙古等地的规定明确应当在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广东、贵州等地的规定明确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各个地方对住宅小区中安装监控设备的地点总体上局限于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以及主要的公共设施等区域。周垂坤律师认为,在被侵权业主家门口安装监控的毋庸置疑超出了安全管理的边界,应当依法拆除此类在安装位置上不符合规范的监控设备。

周垂坤律师表示,小区在公共区域安装的监控设备,要建立起对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进行登记的制度,并且明确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和传播相关内容。

记者注意到,北京出台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规范: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控视频的剪辑、传播,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在网络上流传的监控视频,常常标记着时间甚至地点,有些被当作暖心片段引发网友点赞,有些成为公共事件的证据,有些则成为网暴者手中的矛击中受害者、误伤无辜人。

周垂坤律师表示,监控视频的剪辑传播存在人脸信息泄露,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双重法律风险。“一旦人脸信息这种生物识别信息泄露,对个体带来的危害可能是终身不可挽回的,甚至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个体被迫完全退出生物识别辅助所需的场合。”

而若非基于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法定原因而合理使用,随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视频录像等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即使是某些监控录像是被作为正能量事件加以报道,也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新闻报道而不可避免地使用或者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周垂坤律师谈道。

倘若曝光内容上有所失实,导致被曝光者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面临侵犯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周垂坤律师提醒:“若是出于监督等目的曝光反面案例,最好还是注意在人脸等关键信息打上马赛克,否则即使不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也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

对于此类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行为,公民都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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