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应支付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一共应为13949.82元。借款人应当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计算基数分别为29.3万元、4052.83元,计算标准均应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律师费用承担有合同依据。借款发生在张某2婚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1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某1辩称,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1对于张某2办卡和做手续都不清楚。也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邮政银行昌平区支行无权主张利息复利。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张某1、仇某1述称,与王某1的答辩意见一致。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2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张某1为二人之女。仇某1系张某2之母。张某2于2020年12月29日死亡。张某2之父先于张某2死亡。张某2生前无遗嘱。

2018年3月22日,张某2向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申请贷款,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优享贷业务申请表》。该表格注明张某2的基本信息和王某1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并申请贷款30万元,存续期36个月。2018年4月2日,张某2与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向张某2提供30万元信用贷款,用途为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执行。……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就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其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出具的放款清单显示正常利率是年5.655%,罚息利率是年8.4825%。

上述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于2018年4月8日发放贷款30万元。2019年4月8日,张某2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息。4月9日,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又再次发放贷款30万元。2020年4月9日,张某2再次偿还完毕全部贷款本息。2020年4月12日,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又再次发放贷款293000元。张某2收到该笔贷款后于2020年4月13日分四笔取现2万元,又于4月14日取现273000元。之后张某2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至2020年12月份。2021年1月份,张某2没有继续偿还贷款本息。

另查,关于贷款的用途,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出示了一份张某2提交的收据。收据显示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张某2支付购买家具款30万元,时间是2020年4月17日。关于该收据的真伪,王某1提交了一段据称是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3的通话录音。在电话中“张某3”否认认识张某2,也否认开具过此份收据。王某1称她没有收到过向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的借款,她怀疑张某2把贷款用于了赌博。王某1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张某2生前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再查,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张某2去世后,王某1、张某1、仇某1于2021年5月18日就张某2的遗产继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张某2在北京农商银行昌平支行的存款(账号********7208),截止2021年3月30日该账户余额39.3元,由王某1继承,归其所有;二、张某2公积金账号(GJJ00016****)内余额340526.91元,由王某1继承,归其所有;三、张某2社会保险账号内一次性补偿金总计251724.78元,由王某1继承,归其所有;四、张某2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为165000元,证书编号42000004****)由张某1继承;五、张某2与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园车位租赁协议(地下车位号E-029)的权利义务由王某1继承;六、位于北京市昌平区901号(现7号楼2单元906号,具体房屋编号以产权登记为准)房屋属于张某2的份额由王某1继承,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王某1负责偿还;七、张某2生前在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的企业年金,截止2021年4月13日税前余额为152522.25元(具体金额以该公司应退还的数额为准)由王某1继承,归其所有;八、张某2生前在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报销的医疗费)金额35921.35元,由王某1继承,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优享贷业务申请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清单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民事调解书、收据、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案涉借款利息数额;邮储银行昌平支行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案涉借款是否为张某2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据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举证的借款合同和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看出张某2生前所借293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未偿还,应属于张某2生前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关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张某2和王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张某2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看,所借款项被张某2全部取现,具体去向不明,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无法确定。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资金安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借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符合信贷政策的用途使用借款。但显然仅有一张收据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并不能证明尽到了审慎借贷的义务,也就不能有效监控借款的真实去向。因此,张某2所借款项存在偏离合同约定用途的极大风险。另外,案涉借款项数额相对一般家庭来说,数额巨大,是否用于正当目的,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在知晓张某2配偶王某1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没有告知和核实。在张某2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也没有及时联系王某1。综上,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对贷款的去向疏于核实和管理,贷款全程没有告知或取得王某1的认可,故其主张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息和复利的约定确属格式条款,但该项关于利率的约定在正常的商业范畴之内,并不过分高于一般的借贷约定的利率。因此,该项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并不导致利益失衡。张某2生前并未对此条款提出异议,违约行为的发生也是因为其死亡。因此,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张某2具有约束力。本金罚息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为7594元。逾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即年5.655%,而不是按罚息利率计算。该部分复利相加为38元。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复利相加为105元。自2021年8月1日开始,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借款本金加利息共297052.83元,利息计算的利率为年8.4825%。

现张某2已经去世,王某1、张某1、仇某1作为张某2的法定继承人,对张某2遗留的部分遗产进行了继承分割,王某1和张某1均继承了张某2的遗产,仇某1在(2021)京0114民初8851号案件中虽未继承张某2的遗产,但不排除张某2还有其他未继承的遗产或债权。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2的遗产已经被实际分割完毕,故法院仍确定王某1、张某1、仇某1应在继承张某2的遗产现值范围内承担本案所涉债务的偿还责任。关于律师费的分担问题,合同中并未约定由张某2负担,故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的第2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王某1、张某1、仇某1在各自继承张某2的遗产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借款本金293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7737元;2、王某1、张某1、仇某1在各自继承张某2的遗产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297052.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3、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利息数额;邮储银行昌平支行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案涉借款是否为张某2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2日,张某2与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双方对于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主张的截止2021年7月31日包括复利在内的费用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本院按照借款合同中的计算标准予以核算。一审法院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故未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负担,故本院对于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大额借贷,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2生前与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向张某2发放29.3万元借款。上述借款由张某2以个人名义所借,数额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且经法院核查银行账户流水,借款发放至张某2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后被张某2取现,未显示与王某1有关,邮储银行昌平区支行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应当认定为张某2的个人债务。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于债务利息计算有误、对于债务性质认定正确。

六、审理结果:

1、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5101号民事判决;

2、王某1、张某1、仇某1在各自继承张某2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借款本金293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3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13940.5元;

3、王某1、张某1、仇某1在各自继承张某2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逾期还款的利息(以297052.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0%后的1.5倍利率计算);

4、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14)(1)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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