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财税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

相信很多纳税人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都不是很淡定了,原因就在于2021年12月30号的时候,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让很多纳税人不知所措了。

财税16年43号解读(如何正确理解财税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1)

公告当中第一条: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公告当中,猛一看其实有些冲突的地方。比如说“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这个,所有企业不都应该是查账征收吗?就算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都是需要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这本就是要查账征收的。如果说这个公告是针对违规不建账,无法会计核算的企业的,那你说都没账簿了,还怎么查账?不还得核定征收吗?

而且,从这个公告当中,也容易让人产生反向理解的态势。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可以核定了,那我成立个独、合伙企业就正常生产经营,那还是可以核定征收的吧?

财税16年43号解读(如何正确理解财税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2)

其实,我们大部分人都理解错误了这个公告当中的含义。其真正的意思是,不得让这类企业在“事前”就定为核定征收。

相信很多纳税人,都利用过个独、合伙企业在一些园区享受过核定征收吧?而获取到核定征收资格,都是在业务发生之前就确定了的,而不是在业务发生之后,因为不建账或者账簿混乱无法查账才核定的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关键点就在于“税源”上面,有各地税务机关“内卷”造成的。

对于某一个地方的税务机关来说,给出核定征收,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额,是很容易吸引纳税人过来的,这样就可以增加税源。事前核定征收,就成为了一种吸引企业入驻,引流税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纳税人来说,企业利润高、成本不足的情况太常见了,成立个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核定,这么好的事情,为什么不做呢?

而一旦这股风刮起来,就是内卷的开始了(内卷存在于各行各业,还真不是假的)。一旦这个地方不可以核定了,那么一定会有另外的地方可以核定,纳税人在这里不行,那我换一个地方就行了。税源不久流失了吗?而没有了税源,财政方面如何解决?政府每年要花那么多钱,这些钱从哪里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都取不到,哪里来可以用的?

财税16年43号解读(如何正确理解财税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3)

所以,现在税总局那边,直接就规定了,一律适用查账征收,不由某一个地方带头,直接从上面开始硬性规定。这样的话,各地税务机关就都得按照这个规定去执行了,谁也卷不到谁了。纳税人该怎么纳税,那就得怎么纳税了,这样对地方财政,就不会造成多大影响了。那为什么会选择权益性投资的个独或合伙企业开始呢?原因就是:任何改变,都不能操之过急,需要一步一步来,将纳税人逐步引导至全部查账征收这方面来,如果一刀切,全部一次性查账征收,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较大波动,对谁都不太好。

所以,目前通过个独、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税筹路线,已经是越来越难走了,不是说不能走,是很容易翻了。因为大的正确导向已经给你明确出来了,谁还敢违背着来呢?当地税局是你亲爹也不敢砸自己饭碗啊。

还有一点想说下:原则上来讲,利用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税筹方式,但在实际当中,为什么翻车的还是那么多呢?原因很大部分就是纳税人胃口太大了。真实业务上面,由于成本不足造成税负压力大,用个独来分流,可以理解。但是很多人心不足的纳税人,虚开发票、隐匿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也一并做进去,这不翻车谁翻车?本身核定征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就已经很多了,还要想的更多,这不得把肚子撑爆了?利润高,往往伴随着的也是更高的风险。望各位纳税人,一定重视合理,重视真实。

财税16年43号解读(如何正确理解财税41号公告当中的内容)(4)

未来最好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真实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商业目的,享受合理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最后最好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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