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犹检察

想来钱快,

然而不走正道,

最终落入法网。

以案释法的细节(勿以恶小而为之)(1)

案 情 简 介

以案释法的细节(勿以恶小而为之)(2)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向被告人方某法提议共同去龙江电站拆卸没有使用多年无人管理的设备,被告人方某法当即表示同意。当日9时许,周某准备了老虎钳、扳手、塑料编织袋、钢筋剪等作案工具。方某法驾驶其助力车搭载周某来到龙江电站。二人用携带的工具共同盗剪已经与变压器通电,但一直未使用的铜质电缆线。得逞后,二人将胶皮剥开,分两次将铜线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卖给某废品收购部,获利3070元。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二被告人所盗窃的铜线重量为75. 75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30元。

上犹县检察院经过依法认真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方某法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上犹县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方某法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的细节(勿以恶小而为之)(3)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以案释法的细节(勿以恶小而为之)(4)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是不会带给你踏实和满足的,不劳而获,哪怕只是小偷小摸,最终带给你的都只能是惩罚与追悔,踏踏实实、本本分分,享受辛勤劳动所得才是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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