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率为5%
2、增值税附加税,等于增值税×税率,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丰台)税率为12%(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六区之外税率为10%(不含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当前政策减半收取,税率为6%和5%
3、实际操作中,习惯将两个税种合并计算,税率为计税价格的5.3%或5.25%
4、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5、减免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
1、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3、减免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即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
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3%
3、纳税人:产权承受人,即买方。
4、减免规定:
·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1.5%)。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 根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1、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40%、50%或者60%
3、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4、减免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1、房产税,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 情况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原契税)*(1-30%)*税率(1.2%)
- 情况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3、纳税人:持有房产的公司每年缴纳
土地使用税
1、是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实行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以北京为例;1.5~30元不等。根据级别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级土地 30元:复兴门到西大望路的东西长安街、朝阳门等地段;
- 二级土地24元:东直门、德胜门、崇文门等地段;
- 三级土地 18元:中关村北大街、亮马桥路、朝阳公园等地段;
- 四级土地 12元:万泉河路、朝阳路、望京、酒仙桥等地段;
- 五级土地 3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 六级土地1.5元: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市域地区;
3、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每年缴纳
4、减免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未购买印花税票且在后期也未补购,则无法再次进行买卖。如要再次买卖,在交税前补办好即可办理过户。
2、税率:0.02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3、纳税人: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4、减免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屋登记费
1、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2、收费标准:按件收取。住房和车位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其他房屋类型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3、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屋登记费包含权属证书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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