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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政府主导的吸引投资的活动,通常以地方政府提供奖励或者政策方面的优惠支持,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建设的形式进行。对于企业来说,在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时,面对政府作出的承诺,如何减小投资风险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审查:
一、作出承诺的政府的权限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作出的承诺,是否在其权限之内,是企业首先要考虑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某个案例中,县政府在招商时作出了办理征地和建设手续的承诺,但是直到建设后期一直没有把手续办理完成。此时,公司都没有意识到,因为这个项目占地面积非常大,征地审批的权限早就大幅超过了县政府的审批权限,需要由省政府甚至更高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审批。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作出承诺实际上是无效的,手续一直无法办理,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查清作出承诺的政府权限,了解其权限的边界在哪里是非常重要的,以免使得政府在招商时承诺办理的事项,从根本上就无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职能都是主动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查阅。
二、招商引资的内容是什么
在招商引资的环境下,明确政府作出的承诺是什么,企业为了得到奖励和优惠需要做的是什么,对于企业后续的投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当对相应的协议书或者承诺公告等等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对于不明确的部分向政府要求书面解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应该从多个方向上将政府承诺的内容以没有歧义的方式固定下来。
奖励性的允诺内容相对明确,企业最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奖励的主体和达成奖励的条件是否清晰无歧义。在这方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奖励条件存在多种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时候,法院会选择偏向相对人的解释。
政策优惠性质的承诺内容则更加复杂,政府作出的承诺经常会非常笼统。如果招商引资是政府和企业双方以签订协议形式作出的,那么要注意协议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上要尽量地清晰明确,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只是以政府单方面允诺的形式来进行,那么企业要尽可能地明确政府承诺的内容,以及企业对应行为的内容。
三、承诺行为的合法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为招商引资的项目一般都会涉及到一个很长的时间范围,不是短时间就能达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合法性也有可能会变化,有可能在项目之初是合法的行为,经过一时间之后就变成了违法行为。
对于企业来讲,如果政府承诺的行为从始至终就是不合法的,或者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变成了不合法的,那么要求政府履行承诺就变得非常困难,这种时候企业能主张的也只能是损失的赔偿。同时,企业也要注意自己的对应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因为政府承诺就大胆地认为可以违反法律。
因此,在进行投资建设之前,企业对招商引资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时常关注政策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招商引资的形式
招商引资时,政府对企业承诺的支持或者奖励有时会以行政协议的形式详细地固定下来,有时候则是以行政允诺的形式对企业作出承诺。
经过双方协商研讨的行政协议清晰明了、效力明确,是比较合适的承诺载体,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签订协议,只能以政府单方面进行行政允诺的形式进行。
相对于行政协议,行政允诺在证明上难度比较高。在很多的案件中,政府作出的允诺并不是一个清晰明确的要式行为,很有可能体现在会议记录、回函甚至口头或者默许中,尤其有一些企业对“领导的话”深信不疑,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证明行政允诺的存在和内容就比较困难。
对于企业来说,政府招商引资是非常好的发展机会,但是因为法律法规的有待完善,机会中也蕴藏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政府作出的承诺,企业在投资建设之前对行政机关的权限、承诺内容的合法性作出比较详尽的调查,与政府签署权利义务清晰明确的协议,在投资建设中对自己的项目和政策变化进行掌握,不因为相信“领导的话”就放心大胆地大规模投资,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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