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9年7月进入A公司从事搬运工作。A公司为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11月初,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杨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就杨某受到的意外伤害向杨某支付了相关理赔款,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杨某则认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A公司仍需支付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由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待遇48000元。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商业险,是否无需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及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故A公司仍应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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