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室通过提供线上积分与线下货币的双向兑换服务,与游戏网站共同搭建起涉及数百名赌客、数百万资金的线上赌博平台——
这个工作室“上下分”服务不单纯
检察官审查起诉期间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沟通案情
一间三个人的工作室,通过看似单纯的游戏网站,却实现了线上积分与线下货币的双向兑换,搭起涉及数百名赌客、数百万元资金的线上赌博平台。近日,记者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获悉,由该省宜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袁某、杨某开设赌场案有了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为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
2020年初,彭某接触到了赌博网站。渐渐地,他发现只有站在“庄家”这一边,才能稳赢不赔,于是花钱买了“彩鲸捕鱼”“728棋牌”两款游戏代理资质的账号,意图为其他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上分”即帮助玩家充值获得游戏积分、“下分”即帮助玩家将游戏积分兑换为人民币),进而赚取兑换差价。
为了便于操作,彭某在宜城市某小区租赁了一间房屋,并配备了专门的电脑和手机。同年6月,彭某又先后招募袁某、杨某到该工作室进行“上下分”活动,工作时间实行24小时制、“双班倒”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分工明确的兑换体系。
2021年3月,因彭某名下的一条银行流水信息涉嫌诈骗犯罪,通过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在向彭某核实的过程中,发现其为玩家提供“上下分”的行为,随即对三人立案侦查。
是单纯玩游戏还是网络赌博
彭某、袁某、杨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宜城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检察官讯问时,彭某、袁某、杨某辩称,工作室就是倒卖游戏积分而已,并不知道玩家“上分”后可以进入网站去赌博。
“如果我长时间不操作,后台会自动把我使用的账号冻结,就无法再登录了。”彭某供述。正因为这样,公安机关虽对涉案工作室配备的手机、电脑进行了扣押,但并未收集到证实涉案网站为赌博网站、彭某工作室账号为代理账号的相关证据。至此,涉案网站是否为赌博网站、涉案账号是否为代理账号成为该案的关键疑点。
经过细致审查9部涉案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虽无证据证实涉案网站为赌博网站,但群聊中的内容已能初步证明彭某、袁某、杨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设定积分兑换的方式和比例,使玩家们通过“彩鲸捕鱼”“728棋牌”网站进行赌博的行为得以实现,三人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工作室账号虽然登录不了,但通过工作室‘上下分’的玩家有很多,网站也还在,从玩家、网站备案号信息等方面着手,一定可以查到工作室账号和网站的关系以及和玩家账号的区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为夯实彭某等三人的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营利性的证据基础,进一步查明涉案网站与彭某工作室的关联性,检察官按照涉案人员、玩家、游戏网站为角色区分,提出了不同的取证、固证重点,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围绕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在上游网站涉案人员未到案的情况下,查明了“彩鲸捕鱼”“728棋牌”网站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设置游戏积分转移功能,通过彭某等人的“代理”权限形成现金兑付闭环,搭建网上赌场的事实,并查证自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彭某在袁某、杨某的帮助下,至少为406名玩家提供充值、兑现等赌博性质的服务。
积分和赌资兑换的关系是什么
“从2020年11月到2021年3月,我输了将近70万元……”据到案的玩家丁某叙述,2020年12月,通过“彩鲸捕鱼”界面系统小喇叭推送的消息,他添加了彭某工作室的客服微信。
“每次进入网站玩捕鱼、纸牌、麻将等游戏前必须先充值获得积分,因为彭某工作室充值有优惠,所以我都会通过微信联系他们付款充值。玩完后,如果赢了,我就将自己账号中的积分通过网站中的‘赠送’功能转至彭某工作室指定的账号,然后就可以收到对应的钱了,只不过,网站要抽2%的手续费。”
玩家账号无法进入会员管理后台、不可发送游戏喇叭,“赠送”时网站收取2%手续费,境外IP、虚假备案信息……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材料,检察官确定,该网站通过设置会员管理后台,给予彭某等人代理权限,搭建线下兑付渠道,已经形成了“赌资—网站积分—现金”的兑付闭环。
法院判定三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因涉案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而致使上游人员在该案办理阶段无法及时查获,彭某三人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却坚称不知道涉案网站的违法性质。
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就该案在网站性质界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该院认为,现有证据已证实涉案网站形成了现金流转闭环,彭某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在9个月期间累计为406名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最终,宜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涉案网站的上游人员。
一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结合三人在案证据等方面围绕主观明知进行重点讯问、举证。经过全面释法说理,被告人袁某、杨某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今年3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彭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7月11日,襄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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