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能出国留学,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小姚花费3.5万元在合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日樱教育)报名学习日语。合同中,日樱教育承诺,在培训期内小姚可以转到外地学习。今年5月,小姚申请转学至上海,却被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小姚事后了解到,日樱教育仅是个教育咨询机构,并没有办学许可证。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合肥百花井小学生补课(按合同提出转学却被拒)(1)

合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学生投诉:按合同提出转学却被拒

2018年2月,在合肥工业大学读大三的小姚萌生了前往日本留学的想法,于是开始寻找日语培训机构。为了不过分影响学业、节约通勤时间,他选择了位于合肥市包河万达广场的日樱教育进行咨询。

小姚介绍,课程顾问童老师向其介绍了日樱教育的教育特色后告知,要学到JLPT N1级别的水准,估计要花4.2万元。虽然价格高昂,但小姚看中了可以转学这一点,“当时还有一年就毕业了,我想的是未来要是不在合肥了,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完成学习。”小姚说,他于去年2月28日与日樱教育签订了樱花国际日语注册合同,最终支付了3.5万元学费。

今年5月,小姚考虑到6月份毕业后要去上海读研究生,便向日樱教育提出了转学的诉求,却遭到了拒绝。“对方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了我,但是这个规定在我申请转学前,从来没有人告诉我。”

小姚说,目前他还有价值7000元的课程没有学习,因无法继续在合肥学习,也不可以在上海转班学习,他于是提出退款,但又被日樱教育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

对方回应:转学须提前六个月提出

7月1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在小姚提供的合同中看到,上面以手写标注着转学、冻结不收取手续费。在盖有合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级别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中,记者还看到第13条上规定转学仅限一次。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日樱教育进行采访,该公司程校长告诉记者,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必须要在合同约定结束期前6个月提出。虽然课程顾问童老师没有跟小姚说清这个规定,但现在上海学校不愿接收学生,她们也没办法。

那么既然是内部规定转学需要提前六个月申请,为何合同上却不明确写出呢?程校长表示,该合同是格式合同,确实存在问题,并说合同是日樱教育全国统一制定的,合肥公司没有权限更改合同。对于小姚提出的转学申请,程校长给的最后答复是,只能以视频教学的方式让小姚完成剩余课程。

教育部门:樱花教育无办学许可证

除了不履行合同规定,小姚还认为日樱教育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日语教育培训。小姚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向日樱教育要求查看办学许可证,但对方仅提供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盖章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且机构名称是北京新日樱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昨天,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日樱教育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文教用品;教育信息咨询,技术信息咨询;职业信息咨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并未发现有教学培训等信息。

随后,记者采访了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营业执照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外,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要想开展教学培训工作,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书。

针对日樱教育作为教育咨询公司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包公所所长宋春雷称,将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若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随后,记者从包河区教育部门了解到,未查到日樱教育的办学许可。

律师说法:已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记者采访了安徽省消保委律师团负责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孙卫东,孙卫东表示,因日樱教育与当事人小姚在双方合同中写明了可申请转学,但日樱教育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了小姚的转学申请,该公司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孙卫东建议消费者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要求樱花日语承担违约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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