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高危外来物种鳄雀鳝频频出现在城市小区或公园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调查,鳄雀鳝被当作观赏鱼类在花鸟鱼虫市场或网络平台售卖,公共区域出现的鳄雀鳝很有可能是买家不负责任随意放生的结果,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近日,有关高危外来物种鳄雀鳝频频出现在城市小区或公园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调查,鳄雀鳝被当作观赏鱼类在花鸟鱼虫市场或网络平台售卖,公共区域出现的鳄雀鳝很有可能是买家不负责任随意放生的结果。

不当放生行为是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古代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简单纯朴,“放生”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算是一种善举。然而,当前世界各地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率和深度不断加强,使得外来物种更易获得,随之放生的种类更是形形色色,这对我国生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当放生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早在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就对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行为作出限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本条规定的“放生”不能理解为“放归”。“放归”是将人工繁育、救护受伤后的野生动物等放到其生存的野外状态。这是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被法律所鼓励。而“放生”是将野生动物放到野外环境的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物种适应放生地的各项自然条件,以及确保放生后不会对所处生态环境和原有物种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并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也就是说,近期新闻当中鳄雀鳝的随意放生者若能被确认,则需要由放生者来承担捕回和无害化处理鳄雀鳝的所有费用。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这反映了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治理上理念的提升,也是加强民众对不当放生行为认知和重视的重要途径。

值得关注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于2022年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稿中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除了对不当放生行为本身进行管理之外,还应从其相关的前置和后续环节着手加强监管。包括对电商平台交易双方设置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电商平台运营者设置一定的监管职责。对引入外来物种的许可证制度及进境检疫制度加以强化,从源头遏制。社会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放生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使之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杜绝不当放生行为再次发生。

(作者:陈娟丽 系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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