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经济导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烟台市中院日前公布“(2020)鲁06民终3025号”民事判决书,对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下称“青建集团”)涉及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二审判决。

  据悉,上诉人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春跃、原审第三人青岛中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法院“(2019)鲁0686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烟台市中院提起上诉。其请求撤销栖霞市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周春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对结算报告和对账单的质证意见,周春跃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周春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直接法律责任。

  据此,栖霞市法院一审判决: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春跃工程款274.40万元,并以274.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规定承担利息。

建投工程款被拖欠(青建集团拒付274万余工程款上诉被驳回)(1)

  在二审过程中,烟台市中院认为,周春跃借用中厦劳务公司的资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清楚,但周春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以中厦劳务公司名义与青建集团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但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周春跃部分工程款的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虽主张周春跃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且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周春跃施工的部分已经进行了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故周春跃要求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参照分包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结算数额给付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给付周春跃工程款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烟台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青建集团、青建集团烟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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