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施工合同结算或鉴定应参照市场价

施工合同约定低于市场价(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1)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主要包括三类情形:第一,存在多个施工合同且价格各异,无法确定哪个计价标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第二,对于未完工程或超范围工程,虽然可以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但"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第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不明,无法适用。在无法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时,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7条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最终颁布的正式文本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无法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时,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应该是仅存的合理选择了。

案例索引: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104号]

争点聚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应当以定额价还是市场价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鉴定。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本案中,环盾公司假冒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额取价,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施工合同约定低于市场价(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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