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毛在津门地产界曾红极一时。她的发迹,秘诀在于结交权贵
天津浩天集团董事长王小毛因犯受贿罪、偷税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认定王小毛与原天津检察长李宝金共同受贿165万元,其旗下公司偷税639.12余万元。2006年8月,王小毛因涉嫌行贿罪被逮捕。一个多月后,与其有亲密私人关系的李宝金被中央纪委“双规”。王小毛获刑,标志着李宝金案正式落幕。
李宝金情妇曾在天津地产界红极一时
原天津浩天集团董事长王小毛涉嫌受贿、偷税一案,2008年7月21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王小毛,河北沧州人,1962年9月生,受审时仍未婚。由其控制的天津浩天集团,主要涉足房地产、高速公路等领域。王小毛一案,因牵涉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而格外引人注目。
李宝金曾是天津政法界的风云人物,历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2006年6月被中央纪委“双规”。中央纪委一份通报称,李宝金“犯有生活腐化错误”以及“为企业牟取利益”,均与王小毛及其企业有关。在李宝金被“双规”之前,王小毛即被中央纪委调查。王小毛案,也成为轰动一时的李宝金案的“案中案”。
2006年4月21日,王小毛因涉嫌行贿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依法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王小毛涉嫌与李宝金共同受贿165万元,其旗下的企业天津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浩天房地产公司)涉嫌偷税6391.61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小毛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单位浩天房地产公司、王小毛、王欣、岳凤霞,故意违反国家税务法规,以虚假纳税申报手段,进行偷税,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小毛应当以受贿罪、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浩天房地产公司、王小毛、王欣、岳凤霞,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王小毛、王欣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凤霞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
涉嫌与李宝金共同受贿
王小毛被控“共同受贿”,牵涉两个重要人物——李宝金和戴成文。
戴成文曾任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化工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4月,戴成文请求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李宝金,通过天津市公安局追讨渤海化工股份被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拒付的存款。王小毛得知后与李宝金商量,让李安排王小毛参与追款,借机向戴成文索要提成款。
经李宝金批示,1996年5月,天津市公安局干警赴深圳市追款,王小毛亦安排人与办案干警及渤海化工股份的人员一同前往,并承担办案过程中的部分费用。同年5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追回欠款约1102.84万元人民币。
随后,李宝金向戴成文提出,按实际追回欠款总额的15%提成,并要求将提成款打入王小毛公司的账户。为使渤海化工股份的付款行为合法化,按李宝金的要求,戴成文与王小毛于同年5月7日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咨询劳务协议。
同年5月20日,渤海化工股份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将165万元转入王小毛旗下的菲光(天津)物业有限公司账户。该款到账后,王小毛告知了李宝金,并将其用于公司经营。2006年4月20日王小毛被抓捕归案后,赃款人民币165万元被依法追缴。
李宝金与戴成文先于王小毛领刑。2007年12月19日,李宝金因受贿562.93万元、挪用公款1400万元,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称,1996年至2006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其收受的562.93万元贿赂中,包括与王小毛共同收受的渤海化工股份165万元。
戴成文则因同样的罪名,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定,1997年至1998年间,戴成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从公司获取巨额贷款提供帮助,并擅自撤销贷款抵押,致使巨额贷款至今未能收回,先后收受贿赂共计215.4万元人民币;戴成文还违反财经纪律,将公款508.2万美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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