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在自然环境中体验竞争与协作这一团建目的,旅行式团建应运而生。它将团建与旅游融合,场地往往选择荒山野岭、戈壁大漠等复杂性、挑战性环境,虽在激发团队挑战极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因项目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也增加了企业和员工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不仅参与员工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组织方企业也面临巨额赔偿和人才损失。如何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团建活动安全,是亟需旅行社、企业、员工三方关注的问题。

出去玩应该注意的安全(这些安全建议值得一看)(1)

在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沙漠徒步行团队拓展合同。在徒步行过程中,由于沙漠天气酷热,公司两名员工先后出现严重中暑症状,经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公司决定包机将两名员工送回上海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事后,该公司以旅行社违约为由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33万余元、直升机救援费损失90万元。

经审理,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员工在徒步行中因自身原因需要就医,旅行社按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并无重大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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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旅行社已履行约定和附随义务

公司单方决定包机应自担费用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内容反应,双方一致认可徒步活动线路时间项目及服务保障内容,活动开始,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的陪护、救护车和补给点配备均落实到位。当公司2名高管出现严重中暑现象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对2人采取物理降温紧急处理,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2人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次日,公司在没有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如何分担医疗费和转院治疗的前提下,决定向医院提出将2人转移医院进行治疗,可见这是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自行联系通过采取航空医疗救援包机方式转至上海治疗。

本案中

首先,根据公司与旅行社合同约定,双方一致认可徒步活动的线路、时间、项目及内容等,可见公司对本次活动安排并无异议,公司及其员工应当知晓参加该类活动可能因高温照射引发中暑等状况,故员工应根据身体条件理性申报,公司作为组织者也应严格审核把关。其次,旅行社已事先告知员工注意防暑、小口喝水等注意事项,并于徒步当日配备救护车和防暑药品,当两名员工突发疾病时,旅行社陪同人员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并将生病员工及时送至医院治疗,旅行社上述行为并无违约之处,且针对当地恶劣环境已经尽到附随提醒的注意义务。后公司未与旅行社协商,自行联系航空救援机构将两名员工包机转院至上海救治,虽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但属公司单方行为,包机费用不应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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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的建议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文化特点、员工年龄分布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旅行地点和团建内容,如员工年龄层偏大的不宜去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不宜组织过于激烈的活动。

缔约磋商时,公司需审核旅行社是否具备组织当地旅行的相应资质,可通过检索在先的涉讼案件信息判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能力。

签约时,公司应对合同中有关安全责任分担内容严格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签约后,公司在筹备诸如本案对参与者身体素质具有较高要求的活动阶段,可组织员工进行相关体检,符合标准方准予参加,必要时为参加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紧急人身伤害情况时,公司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后续旅行活动,若请求旅行社或相关机构加以救助的,应保留相关救助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在两名员工出现严重中暑情况后,公司坚持作出其余员工继续徒步行的意思表示,也是法官综合判断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的重要因素。损失分担产生争议后,公司应与旅行社积极协商,配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降低损失。协商不成时,可将其中的合理费用提出索赔。

给旅行社的建议

旅行社作为专业服务者,在设计行程时,应当结合环境气候条件,选择安全的路线,对于陌生路线应当事先考察,保证行程设计合理、可行,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确定行程出发前,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应急预案,备足救援物资。

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救助措施。

否则,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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