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脉络一、当事人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三、共同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诉讼六、代理人
1当事人
0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02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03诉讼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前述同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变更。
04其他组织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05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的认定
非依法设立或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挂靠形式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实务中挂靠行为有道路运输挂靠、旅游业务挂靠、劳动关系挂靠等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职务损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执行工作行为致人损害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个体工商户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行为人为当事人情形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解散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借用空白合同等手续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纠纷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保证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原告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被告申请追加主债务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不统一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且明确放弃追究主债务人责任的,从主从法律关系出发,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实务中争议很大。但如果因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应当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员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30.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业委会有民事主体诉讼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当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
死者人格权受到侵害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遗产继承诉讼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原告要求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受到侵害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碍物业服务秩序行为提起的诉讼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侵权赔偿诉讼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虚假验资诉讼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共同侵权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限定,即“依法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复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赋予其原告的诉讼资格。
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
网吧经营者请求追加涉案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参加诉讼。
商标权适用许可合同案件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产品商标所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进而可以追究产品商标所有人的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企业承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案件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旅游者个人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纠纷当事人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医疗产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五条规定,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0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02查阅、复制案卷权利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03自行和解权利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04变更诉求及承认或者反诉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05当事人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共同诉讼
0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02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推举及代表行为限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起诉时人数确定情形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情形的处理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判决、裁定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代表人人数及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农户代表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该农户代表人与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并非同一含义,本文不再展开阐述。
4公益诉讼
0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02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及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实践中,省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名称不一致,在判断主体资格上,主要看该协会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不能因协会名称与该解释不一致而否定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5第三人诉讼
0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0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0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依附于本诉一方当事人而存在,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上诉权及申请再审权。
04不同纠纷追加第三人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因包销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的纠纷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存单纠纷案件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可追加旅游辅助者为第三人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旅游合同纠纷应当事人请求可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东代表诉讼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保兑仓相关案件
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合同转让纠纷案件
《合同法解释一》(已废止)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虽然上述文件已被废止,但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2条规定,在与民法典不冲突的情形下仍可作为参考。
6代理人
01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02诉讼代理人
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职工代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6条精神,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社会团体推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手续及权利
(1)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其他委托手续
《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诉讼代理人的变更或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仍必须出庭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公民代理不可收取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90余篇,累计80余万字。
▼往期精彩回顾▼民事诉讼专题 | 管辖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二级承债主体的追加-清算注销方向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二级承债主体的追加-资本金方向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财产线索的挖掘(下)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财产线索的挖掘(上)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损失类不良概述执行专题 | 执行暂缓、中止、终本及终结执行专题 | 财产控制执行专题 |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执行专题 | 财产调查执行专题 | 执行申请执行专题 | 执行担保执行专题 | 司法拍卖、变卖及抵债执行专题 |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执行专题 | 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专题 | 执行和解执行专题 | 案外人异议执行专题 |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专题 | 先予执行执行专题 | 财产保全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法拍房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专题 | 房抵贷不良尽调要点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争议的诉讼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仲裁关于《担保制度解释》中“非典型担保”的逐条解读关于《担保制度解释》中“担保物权”的逐条解读关于《担保制度解释》中“保证合同”的逐条解读公司实务|股东出资纠纷解析及应对关于《担保制度解释》中“一般规定”的逐条解读公司实务 | 公司设立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疫情析法 | 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干货 | 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解读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务派遣企业用工专题 | 集体合同企业用工专题 | 工伤企业用工专题 | 非全日制用工干货 | 民法典对质押、留置担保的9处调整干货 | 民法典对抵押担保的13处调整干货 | 民法典对保证担保的13点调整企业用工专题 | 基本用工制度企业用工专题 | 劳动关系企业破产专题|破产清算企业破产专题|破产重整企业破产专题|破产和解企业破产专题|债务人财产的界分企业破产专题|债权申报企业破产专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企业破产专题|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企业破产专题|申请和受理企业破产专题|管理人企业破产专题|企业破产概述专题 | 合伙企业全面法律解析干货 | 导致担保(保证)责任逃脱的16种情形公司实务|公司解散和清算腾讯能冻结老干妈资产是因为“南山必胜客”身份么公司实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事项解析公司实务|股权转让及回购的法律实务解析(下)公司实务|股权转让及回购的法律实务解析(上)公司实务|公司分红权分析及中小股东分红权救济公司实务|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公司实务|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程序公司实务|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实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梳理及解析公司实务|《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公司实务|关联交易纠纷解析及法律救济公司实务|股东知情权行使及法律救济方式公司实务|股东资格的认定及纠纷解析公司实务|公司设立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担保系列|留置、定金等其他物权担保担保系列|质押担保担保系列|抵押担保(下)担保系列|抵押担保(上)融租系列|融资租赁业务概述及法律合规要点解析贷款系列|民间借贷保理系列|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渠道担保系列|全面聊聊保证担保(下篇)担保系列|全面聊聊保证担保(上篇)保理系列|保理业务实操要点法律风险解析保理系列|保理业务概述互金专题|助贷机构兜底合作模式探析干货|公司担保手续审核要点及实操建议专题|委托贷款业务介绍及争议焦点解析(下)专题|委托贷款业务介绍及争议焦点解析(上)担保系列|应收账款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下)担保系列|应收账款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中)担保系列|应收账款质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上)实务|不同债权转让情形下管辖问题探讨小贷公司融资专题(二)|《指导意见》资金来源小贷公司融资专题(一)|ABS疫情析法|疫情期间那些违法犯罪的事辨析|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及相关法律依据手把手|金融类App如何制定一份合格的隐私政策红线|网络小贷能否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判例分析干货|App如何合法合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关注|互联网小贷行业政策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