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7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林清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林清金是国泰君安证券经纪人,2018年7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林清金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国泰君安人员公示?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泰君安人员公示(国泰君安员工窃取个人信息400万条)

国泰君安人员公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7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林清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林清金是国泰君安证券经纪人,2018年7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林清金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林清金于2017年1月至3月,先后破解密码登入兴业证券系统主页,冒充兴业证券董事长兰某等人身份进入兴业证券的OA办公系统、VPN系统;进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阜阳市政府等多家国家事务机关网站;非法侵入长江证券的公司客户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非法侵入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期货、中航期货的计算机系统。

国泰君安员工侵入3券商2期货公司计算机系统 改国家事务机关网站员工邮箱密码

判决书显示,林清金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清金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林清金不服,提出上诉。林清金上诉称,其是为了提醒有关国家机关及证券交易公司注意弱密码问题,加强网络安全建设而实施侵入计算机等行为;其所获取的证券公司员工账号和密码不属于证券交易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6日,上诉人林清金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内多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破解密码登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主页,后冒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兰某,信息技术部林某等人身份进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OA办公系统、VPN系统,获取该公司员工身份认证信息14组,并下载导出公司员工通讯录及个人信息数据共5963组。

2017年1月12日和2月20日,上诉人林清金在上述地点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进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阜阳市政府等多家国家事务机关网站,非法侵入相关工作人员的邮箱,并修改了密码。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6日,上诉人林清金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非法侵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客户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下载客户姓名和电话的真实信息3057191条。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6日,上诉人林清金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非法侵入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下载信息共计843821条(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联系地址、计算所得总资产),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开户客户数据57287条。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6日,上诉人林清金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非法侵入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下载客户信息82219条(含:客户姓名、客户交易账号、客户银行账号、客户身份证号码、客户联系电话、客户地址);客户资产信息82219条(含:客户权益、成交金额、手续费、盈亏情况、成交手数、成交品种);员工信息1081条(含:员工编号、员工姓名、员工岗位)。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6日,上诉人林清金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非法侵入中航期货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下载客户资料14482条(含:客户全称、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手机、指令下达人123、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号123、资金调拨人12、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号12等)。

上诉人林清金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400余万条 判刑5年2个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清金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侵入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林清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林清金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清金具有投案行为,构成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清金某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上诉人林清金进行数罪并罚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两台、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林清金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三、上诉人林清金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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