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话题#百香果女孩家属获32元退赔#冲上热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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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3月12日,“百香果女孩”母亲领到了钦州中院发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法院将当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时被抢的32元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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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退赔32元”被部分营销号曲解为“赔偿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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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传消息截图

掐头去尾地一番炒作下,评论区群情激愤:

“给人32块钱,恶心谁呢?”

“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到令人发指。”

“一条人命只值32块钱?”

......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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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发表的《论“责令退赔”执行的现实困境及突围》一文中曾提到:

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家属称,此前“百香果女孩”母亲陈礼言与凶手杨光毅关于民事赔偿诉讼达成调解,法院支持陈礼言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31万余元,仍在索赔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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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理解,该判决书只是对女孩被害同时,行凶者抢走的那32元予以退赔,并非部分网友所理解的对该起凶杀案的赔偿。

女孩家属也表示:“法官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能拿到凶手方有财产的证据,法院才能进行民事赔偿的执行;如若没有,我们只能申请司法救助。”

不少明事理的网友也开始进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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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写入最高法报告

2018年10月4日,广西十岁女孩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凶手杨光毅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

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光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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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强奸杀害女童的杨光毅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一案和其他案件。

报告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

百香果女孩家属仅获赔32元?代理律师回应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杀害致死。同时凶手还拿走女孩身上的32元钱。两天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案件再审后,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光毅执行了死刑。(此前报道>>>)3月12日,“百香果女孩”杨某燕的妈妈陈礼言接到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至此,凶手杨光毅对受害女孩及家属退赃全部执行完毕,受害方获得退赔32元。

“退赔32元“并非“赔偿32元”

律师:这与民事调解等有区别

本案申诉代理律师、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对这32元钱做出解释: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陈礼言的这些结案通知书,实际上指的是再审判决当中的退赔32元这一部分。退赔32元这部分属于杨光毅强奸一案再审判决书中的第二项部分。第二项判决内容是“责令杨光毅退赔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也就是说,钦州市中级法院将32元退回到陈礼言手中之后,该案件退赔部分就属于已经执行完毕了。这与当时的民事调解、民事部分是有所区别的。

2019年9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礼言同被告杨光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原在民事调解书中表明,要求被告杨光毅赔偿经济损失2854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此后,杨某燕家属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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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凶手没有财产可执行民事赔偿

受害人家属可申请司法救助”

13日,杨某燕家属透露,关于民事诉讼结案一事接到灵山县人民法院方面的电话通知称,如果被害人家属能拿到凶手方有财产的证据,法院才能进行民事赔偿的执行。

灵山县人民法院负责“百香果女孩案”民事赔偿的执行法官接受采访时,也证实了上述说法,“关于‘百香果女孩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已暂时结案,由于凶手杨光毅没有财产可执行民事赔偿,受害者家属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侯士朝称,目前被害人一方确实还没有发现杨光毅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我们申请了法院调取和查询杨光毅名下的各个账户流水,同时请求法院予以查明,在案发之后杨光毅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由于杨光毅已经成年,其家人没有义务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深究杨光毅财务状况的同时,侯士朝团队也试图在其他方面有所突破。“对于有杨光毅份额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是否具有执行的可能性,我们也提出了申请。”侯士朝表示,这种执行方式在实践中有很大的难度。“但是灵山县法院的承办人员表示,会结合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考虑。”

被害人家属生活拮据

律师:既要物质救助也要心理安抚

对于民事赔偿的最终执行结果,受害者家属并没有抱很大的希望,但也没有放弃。

2009年,“百香果女孩”杨某燕的父亲杨时愔(yīn)在施救一名落水儿童时溺亡,家里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其工友也能作证。为此,侯士朝向灵山县相关部门申请对杨时愔“见义勇为”进行认定,以减轻陈礼言一家的经济负担,但工作人员一直以“超过申报时间”为理由拒绝认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邢鑫律师介绍,基于凶手一方无力支付赔偿费用,被害人家属可以向办案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办案机关在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后,可以对该救助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决定救助、报批、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邢鑫指出,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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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邢鑫建议,除了申请救助金,当地政府可以与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建立联合救助工作机制,帮助被害人家属获取社会公益救助。

“对被害人家属后续的生活状态、实际困难、心理情绪等进行详细了解,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长效救助工作,不但从物质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救助,更要从心理上抚平伤痕,消除社会矛盾隐患。”邢鑫认为,“同时加强向政法委等部门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政策性救助及财政支持,保证救助工作经费到位。”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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