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星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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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仲裁不排除临时仲裁之标题有以小含大之嫌

  2020年1月6日,《海事商事法律报告lCMCLR》报道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一份承认和执行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2018)苏01协外认8号](下称 “南京中院8号裁定”)[1],标题为:快速仲裁不排除临时仲裁。鉴于无论是该标题还是这份民事裁定书中体现出来的被执行人的观点,都存在着对临时仲裁的概念不清及语焉不祥的问题,故今天借着对该案作一简评的机会亦同时厘清一下临时仲裁的概念。

  临时仲裁是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的概念。事实上,除劳动人事仲裁以外,所有的仲裁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这两大类。机构仲裁是仲裁协议约定将仲裁案件提交常设仲裁机构由其进行程序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仲裁。反之,仲裁协议没有约定由常设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管理的仲裁为临时仲裁。有时候,既使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应仲裁庭请求对所涉仲裁案件进行行政管理,比如安排开庭室,代收仲裁费用,代为安排仲裁庭需要聘用的秘书人员等等,只要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将争议提交该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管理,所涉仲裁也均为临时仲裁。比如,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南海仲裁案就是临时仲裁案件。虽然应仲裁庭请求常设国际仲裁院作为该案的行政管理机构,但也绝非据此就可以使该案仲裁变更成为机构仲裁。一句话,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只有仲裁庭自身对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管理和行政管理(如果将收费等事项视为行政管理的话)的仲裁,为临时仲裁。

  快速仲裁不同,没有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分别。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都可能存在着快速仲裁。快速仲裁只是由于标的额小等原因而由当事人约定或由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而加快进行仲裁程序的仲裁,亦可称为快速程序仲裁。快速程序仲裁是相对于普通程序仲裁而言进行的仲裁,两者之间的区别仅在于仲裁程序进行的快慢之分。如果说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间的区别作为仲裁类型的区别应作为一级区别划分的话,那么快速程序仲裁与普通程序仲裁之间的区别则属于一级划分之下的二级区别,属于无论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项下都可能出现的快速程序仲裁。

  综上,标题“快速仲裁不排除临时仲裁”没有说错,但又没有说尽说全说准。在临时仲裁包括快速仲裁条件下,此标题有小概念排除大概念之逻辑混乱之嫌! 

  二.南京中院8号裁定所涉仲裁协议为临时仲裁协议

  8号裁定书所涉仲裁协议约定:

  “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

   要判断一份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约定在中国内地之外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与否,原则上只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即可。但众所周知,这一标准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仲裁。除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以及仲裁事项之外,约定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与否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审查所涉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法定要件,否则仲裁协议将无效,因为依据中国仲裁法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只有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  

  但是,要判断一份仲裁协议是临时仲裁协议还是机构仲裁协议就简单得多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应该都没有区别,就一个标准,看仲裁协议中是否约定了将争议提交某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即可。若约定了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自然是机构仲裁协议,若无,自然就是临时仲裁协议。

  以此标准判断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显然就是一份临时仲裁协议。本案所涉仲裁协议的意思表达得很明确,没有提交任何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快速仲裁的字样,就是很简单的,“如果产生争议,在瑞典适用瑞典法律快速仲裁解决。”在瑞典适用瑞典法律快速仲裁解决,当事人据此不可能也不应去寻求任何一家常设仲裁机构快速仲裁解决,只能在瑞典依据瑞典仲裁法选任临时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并作出临时仲裁裁决,若寻求机构仲裁也不可能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本案发生的情况正是这样。

  既然如此明确,为什么本案中被申请人还在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呢?

  三、被申请人对临时仲裁的概念认识不清晰并错误理解瑞典仲裁法

  被申请人在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域外临时仲裁裁决时提出多项理由,仅就快速仲裁并非是临时仲裁一点就有众多叙述文字,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案合同仲裁协议的中文意思是瑞典法律管辖下的争议,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解决,而非临时仲裁。

  2.快速仲裁是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快速解决规则,程序更简单,但是临时仲裁绝不等同于快速仲裁。《瑞典仲裁法案》中临时仲裁并非快速仲裁的概念。

  3.双方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临时仲裁,只是有意向采取快速仲裁规则,没有约定由哪个机构或在哪个规则下的快速仲裁。

  4.不能因为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驳回,就一定采取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SCC仲裁与临时仲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5.即使可能采取临时仲裁的方式,肯定不是简单适用《瑞典仲裁法案》仲裁程序规定,也要适用瑞典其他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本案涉国际因素,极有可能是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快速规则,只是仲裁地发生在瑞典,但一定不是简单地选择在瑞典进行临时仲裁。

  6.双方只签署了英文版的《合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懂英文,中国国内没有临时仲裁概念。假设订立合同时双方有临时仲裁意向,但关于仲裁的约定是申请人公司后加上去的,申请人作为瑞典企业,更为精通瑞典的法律法规,本案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责任应由其承担后果。

  笔者之所以想对本案作出简单述评,就是希望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国外仲裁时能够依据扎实的国际商事仲裁知识及实践经验有的放矢地作出正确的应对以彰显中国律界仲裁界的底蕴,而不是概念不清逻辑不明条件下便任意提出异议。比如:

  第一,首先要明白,只规定机构仲裁而不规定临时仲裁只是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不是这样。相反,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临时仲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据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仲裁法都只规定仲裁解决商事争议而没有强调机构仲裁解决商事仲裁,因此,法律仅仅明确规定仲裁解决商事争议实质上指的就是临时仲裁解决商事争议但不排除机构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功能。如果当事人愿意提起机构仲裁则直接在仲裁协议上加上提交某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即可,法律上是否亦明确规定机构仲裁都不影响机构仲裁的发展,因为临时仲裁是本源,机构仲裁是发展从而构成当今世界上两大类型的仲裁。即使不对机构仲裁作出规定,人们对于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也早就很熟悉了,相反临时仲裁现今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远不入机构仲裁发展迅速。

  故,如果当事人对此基本知识清楚而不是似是而非,就不会提出“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解决,而非临时仲裁”以及“临时仲裁绝不等同于快速仲裁。《瑞典仲裁法案》中临时仲裁并非快速仲裁的概念”这样的异议了。

  第二,重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能够清楚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是仲裁的分类形式,而快速仲裁不是仲裁的分类仅是仲裁程序的不同或分类,是低于仲裁分类处于下一个层次的仲裁程序的分类这样的道理的话,也不会提出像“双方协议中没有约定哪个仲裁机构或在哪一仲裁规则下进行快速仲裁”这样的异议了,因为,正是由于本案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快速仲裁,也没有约定由哪一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快速仲裁,才会更充分地表明了本案快速仲裁只能是临时仲裁而绝非是机构仲裁这个事实及结论了。

  第三.被执行人主张的“不能因为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驳回,就一定采取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SCC仲裁与临时仲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的异议,真的是令人啼笑皆非。瑞典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世界知名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对瑞典仲裁法的理解相信应该比我们所有人都要更为准确和深刻。作为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将送上门的案件推回不予受理,除非为法律所阻,笔者想不出更好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还不警觉也是醉了。

  第四.仲裁案件中,不乏推断,但推断绝非是没有任何其它事实或法律规定的任性推断,推断也一定要有其它事实或间接事实或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规定作为基本依据而进行的合理推断,方有推断成形的基础和被采纳的可能性。本案中,被执行人推测:即使可能是临时仲裁,肯定也不是简单适用《瑞典仲裁法案》仲裁程序规定,也要适用瑞典其他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本案涉国际因素,极有可能是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快速规则,只是仲裁地发生在瑞典,但一定不是简单地选择在瑞典进行临时仲裁。这样的推测不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依据,反而直接与仲裁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本案仲裁协议明明没有约定适用任何机构仲裁规则,只规定适用瑞典仲裁法,当事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另有适用某一仲裁机构快速仲裁规则的其它协议或意向,被执行人如何可以一厢情愿地主张也要适用瑞典其它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事实上,临时仲裁条件下,在没有约定明确的快速仲裁程序规则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再协商选择某一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规则从而将临时仲裁修改变更为机构仲裁;不能协商一致修改条件下,仲裁庭可以和当事人一道、也可以自行制定快速仲裁规则,制定的内容无非是依据快速仲裁程序的需求,除了瑞典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程序之外,再决定其它快速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陈述意见的期限、开庭期限、裁决期限等等。

  第五.至于本案合同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申请人又添加上的、申请人是瑞典人更熟悉瑞典仲裁法律因此申请人应更多承担责任等异议,本质上都没有多大意义,法院不会考虑这些问题,无论是谁先提出来的,在双方都签署本案合同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原则上都只承担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不会另行添加或减少。

                                     (未完待续)


[1] 本文所涉8号裁定书内容请自行参考公信号海事商事法律报告lCMCLR 1月6日的报道。 


仲裁是灵活性还是自愿性(快速仲裁不等于临时仲裁)(1)

头回操作图片选错差强人意下回继续努力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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