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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未经许可在经营的酒店内外将“锦江之星”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店面名称使用,并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锦海之星智选酒店及网络宣传平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店诉称,其是“锦江之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锦江之星”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投入和经营,“锦江之星”相关标志已经成为了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后经调查发现,锦海之星智选酒店未经合法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内外将与“锦江之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其店面名称使用,并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上述行为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锦海之星智选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务与“锦江之星”具有特定关系,并以此获得了高额利润。锦海之星智选酒店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锦江之星旅店的商标权,其将“锦海之星”注册为其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锦江之星旅店的直营或加盟酒店,其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
同时,锦海之星智选酒店在美团网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侵犯“锦江之星”商标权的服务,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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