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群)非营运货车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张某某未根据车辆用途合理购买保险类型,保险不予赔付,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群)非营运货车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张某某未根据车辆用途合理购买保险类型,保险不予赔付。
近日,张某某驾驶某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撞向道路路边护栏设施后,车辆掉入沟中挂断通信线缆设施,致驾驶员张某某、小型轿车驾驶员赵某某、乘车人李某受伤,护栏设施及通信线缆设施损坏,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但对方却以涉案车辆投保的系非营运性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却在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绝理赔。对此,张某某并不认同,一纸状书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张某某是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其车辆行驶证显示,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投保时显示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案发时,张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通过某运货平台接单后,正在送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张某在菏泽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涉案车辆投保的系非营运性质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重要提示”一栏第4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由此可见,某保险公司在张某某投保时也已进行了相应告知。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进行营运,张某某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其行为致使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而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中,由于张某某在庭审时已经自认知悉了相关事项,即保险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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