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甲向个人乙支付中介费,租了公司丙的一套房子,乙的个税怎么算?

乙的中介费,公司丙知情,公司丙需要向税务说明个人乙的情况吗?如果乙没有依法纳税,公司丙,有没有责任?

解答:

对于乙的个税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乙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乙如果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并以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房屋中介业务的,收取的中介费用就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因此甲不需要承担扣缴义务,丙公司也没有扣缴责任和向税务局报告的责任。

2.乙如果就是单纯的个人,没有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取得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甲作为实际支付人,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丙公司在本例中,没有扣缴义务,即便是乙没有依法纳税丙公司也没有法律责任。

3.乙如果是企业雇员的

乙如果是房屋中介企业的雇员,收取的中介费是房屋中介企业的收入。乙从房屋中介企业取得中介费收入的提成、奖励等,属于乙从房屋中介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房屋中介企业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跟丙公司也没有关系,丙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2:公司2021年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计入到了别的费用里面去,应该如何调整?

如题,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所得税都已经申报,马上准备汇算清缴了,应该如何去调账。可以只调整汇算清缴的数据吗?账务是不是也需要反结账去调整。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三、会计核算与管理”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119号文“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规定: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119号文规定,“会计核算健全”,研发费用划分清楚、实际发生额归集准确等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

对于提问描述的情况,不能简单地通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来实现,而是必须要调账;为了避免产生税企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反结账后去调整,不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所谓的追溯调整,因为部分税务人员会认为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研发费用划分不清楚和核算不准确的;同时,还需要按照总局提供的模板填写研发费用的辅助账。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去适用;如果不注意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反而可能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的隐患。

问题3:公司免费取得的实物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比如a公司免费赠予b公司一些实物,当然a公司可能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也可能没有,b公司免费取得这些实物后,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这些实物本身是有价值的,比如手机,洗衣机等

解答:

公司将自己取得所有权的实物发放给员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同时也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a免费取得企业b赠送实物

借: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

贷:营业外收入

2.实物发放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福利费

贷: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1)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2)在发放工资时,将实物价值并入工资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收到政府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补贴,怎么做账?

简单说明,注意是以前年度

解答:

会计核算,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同时对税法相关规定也可以参考。

一、政府补助确认的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同时,亏损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补贴,应在满足政府补助条件以及能确定补助金额时确认政府补助;如果不能确认补助金额或不能确认是否能收到补助的,只能在实际收到补助时确认。

如果企业在前期没有确认政府补助收入的情况下,已经实际收到了政府补助的,就直接计入收到当期损益或冲减成本。提问中是补助亏损的,不需要冲减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

贷:其他收益

二、政府补助确认的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亏损补贴是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应税收入的确定是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问题5:由施工方购买的甲供材料怎么开发票?

本来应该是甲供材料,因为一些原因,现在由我方进行购买,后期甲方在工程进度结算款里面支付给我们,按照供应材料配比计算支付,这个材料款的票开甲方的抬头吗?

解答:

建筑施工企业签署“甲供材”合同,目的就是为了享受简易征收的3%,避免一般计税的9%。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服务等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由于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税率差异,税务局非常关注简易计税项目的相关情况,简易计税项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稽查时,主要关注:1.是否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2.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是否有用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抵扣。

因此,对于甲供材简易计税项目原本应该是甲方购进的材料,不能是施工方销售材料给甲方(单独的设备销售并安装的除外)。对于提问中的代甲方采购材料的,采购环节发票就应直接开具甲方的名称,而不能开具为施工企业的名称。

如果材料在采购环节开具的是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结算的时候,再根据结算款的一定比例给甲方开具材料名称的发票,可能就不满足甲供材简易计税的条件了,税务局一旦稽查到会要求施工企业按照一般计税,从而导致施工企业就会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等税务风险。

问题6: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如何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

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的区分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区分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人工报酬的税前扣除,分为“劳务费”和“工资薪金支出”。

对于企业正式员工的报酬,肯定是通过“工资薪金支出”等进行税前扣除,而不会通过“劳务费”(劳务报酬)进行税前扣除;只是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和企业聘用临时工、兼职工等可能不通过“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实务操作通常是,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就不需要临时工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用人单位直接造工资表发放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以“工资薪金支出”申报;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就需要临时工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金额低于500元可以不要),并以“劳务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在稽查时,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口径在执行。

问题7: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发放的福利费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也就是该人给企业提供了服务(劳务),但是该人的劳动报酬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个税,而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个税。企业对以“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个人发放福利费,其实质也是“劳务报酬所得”的组成部分,应并入劳务费中一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也应以“劳务费”进行扣除,而不能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8:律师的收入已经缴纳过个税分配利润时还要缴纳所得税吗?

解答: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律师),取得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管实际分配均需缴纳)。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实际分配利润,由于已经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分配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所以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雇员律师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律师事务所规定有薪酬激励政策,对于雇员律师(非投资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事务所盈利的分红,该项分红也是与雇员律师任职有关,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满足条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年终奖)单独计税。

问题9:企业给员工支付的福利性补贴,是否可以进行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常见的财税问题和解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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