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旧司法解释部分规定的情况,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些心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司法解释与民事法律冲突?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司法解释与民事法律冲突(小述民事司法解释新旧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与民事法律冲突

最近遇到一个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旧司法解释部分规定的情况,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一些心得。

笔者看了一篇2016年名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该把握的17条规则》(作者:徐忠兴)的文章,对其中的介绍比较认同。文中载明”关于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并无类似上述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纵观这些关于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司法解释对于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规定并不统一,但大部分民事司法解释均遵循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未对其溯及力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推定法律、司法解释溯及既往。"这个阐述确实另笔者很有共鸣,因为刑事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来明确,但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就相对没有那么明确,虽然精神上有互通之处,法理上也有相应原则,但其实还是需要有相应的规则支撑为好。

《民法典》及配套规则方案的出台对这个问题有所提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明确规定,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等5个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时间效力规定》虽然是关于民法典的适用规定,但民法典是规范全部民事关系的规则,民事的所有规则在民法典中均有体现,故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也是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就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与笔者所认识的相关精神和法理原则完全一致。

《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前半段就基本解答了笔者遇到的问题,其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再次感觉到民法典确为民法之纲,很多次了,越发体会到民法典的重要性。我辈法律人都需要把精熟民法典作为基本,反复研读,掌握包括民法典配套规则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为社会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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