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批准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

虽然农村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村民要使用土地建房也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或者是村委会的批准,那么对这一批准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诉讼呢?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农村宅基地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批准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1)

王先生的房屋在2015年时被鉴定为危房,鉴定公司建议对这一房屋进行加固处理或者拆除重建。2016年,王先生申请原址翻建,村集体讨论后没有异议,报上级审批,上级也同意了王先生的申请。而邻居余先生,对行政机关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主张邻居王先生此次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超出了王先生原始土地证的记载面积。同时,原有的房屋是平顶房,现在将要建成坡顶房,导致余先生与王先生所建房屋的间距不足,影响了余先生的房屋使用。但是市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的决定。余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余先生的起诉,于先生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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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同意批准的建房批准书中载明,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均未超出原始集体土地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也没有占用原告的用地面积,对于先生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对于房屋的层高与相邻户之间的建筑物间距,则属于规划审批的事项,如果余先生认为这一规划许可的行为对其房屋房屋产生影响,应当另行起诉规划许可的行为,而非起诉用地批准行为。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于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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