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这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权利,保障的是在公民需要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

这项权利,对应的义务一般由所在单位予以购买,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看,这是属于单位的强制义务。

问题来了,有些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让员工写自愿不予购买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员工自身出于一时利益的考虑,,也有的同意如此,可谓双方满意的方案。

但是,上述承诺无法律效力。这明确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利于社保体系的完善。

民事中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俗语,但是,因为劳动者与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受单位管理。此处不适用法无禁止则可为。

很多人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社保划不划算的问题,也是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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